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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苏农办牧〔2017〕17 号
关于印发2017年屠宰环节
“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为切实做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和<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7〕8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方案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7 日
附件:
2017年屠宰环节
“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瘦肉精”监管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和<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7〕8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进一步强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完成农业部下达我省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任务,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
二、检测范围
各地要以市为单位选择监督检测屠宰企业,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原则上规模屠宰企业(实际年屠宰生猪2万头、牛1000头、羊1万只以上)抽样比例占80%,小型屠宰企业占20%。该项抽样监测工作为农业部部署的专项工作,使用的快速检测试纸条由省里统一招标采购发放。各地要结合屠宰环节“瘦肉精”日常监测工作,按本方案要求对监督检测企业的生猪(牛、羊)进行抽样检测。各市监督检测任务见附件1。
三、检测品种、项目和方法
检测样品以猪尿为主,兼顾牛尿、羊尿。每份样品同时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3种“瘦肉精”类物质。现场可采集待宰生猪(牛、羊)尿样或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采用快速检测试纸条的方法进行检测。样品采集要求详见附件2。
四、检测结果处理
(一)快速检测阴性结果。现场快速检测为阴性的,待宰猪(牛、羊)或者猪(牛、羊)产品可按要求进入下个屠宰环节。
(二)快速检测阳性结果。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应立即进行二次快速检测;如二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禁止同批猪(牛、羊)移动,或者封存同批猪(牛、羊)产品,同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按要求采样送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进行确证检测。如二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需进行第三次快速检测,检测结果仍为阴性的,按快速检测阴性结果处理;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快速检测阳性结果处理。
(三)确证检测阴性结果。确证检测机构应在出具确证检测报告后2小时内告知送样单位。确证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按阴性结果处理,猪(牛、羊)解除禁止移动限制,猪(牛、羊)产品解除封存。
(四)确证检测阳性结果。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送样单位在确证阳性检测结果后24小时内书面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被抽样单位。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并通报公安机关。
五、检测信息报送
请各市于4月20日前将辖区内监督检测企业名单(见附件3)、监督检测信息报送人员名单分别报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监督检测情况分别于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前报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前两次报送监督检测数据(附件4),第三次报送监督检测数据及全年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总体概况、被抽样单位自检情况、监测结果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解决对策和建议等)。全省检测数据由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分别于6月底、9月底、11月底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方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仇兴光,025-86263358,email:2622072234@qq.com;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储瑞武,86263655,86263656(传真),email: 13813889929 @139.com。
附件:1、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任务分配表
2、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样品采集要求
3、“瘦肉精”监督检测企业名单
4、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结果报送表
附件1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任务分配表
序号
市别
监督检测单位
猪尿
数量
牛/羊尿数量
1
南京
南京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5000
100
2
无锡
无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10000
350
3
徐州
徐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8000
150
4
常州
常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50
5
苏州
苏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00
6
南通
南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400
7
连云港
连云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10
8
淮安
淮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15000
9
盐城
盐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7000
扬州
扬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11
镇江
镇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0
12
泰州
泰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13
宿迁
宿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14
昆山
昆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1500
0
15
泰兴
泰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2000
16
沭阳
沭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300
合 计
105800
1630
附件2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样品采集要求
一、采集人员:由监督检测单位人员负责样品采集,且不少于2人。采集样品后,填写《“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附件2-1);如同一屠宰企业样品采样数量较多,抽样基本情况填写抽样单,样品采集情况填写抽样单附表(见附件2-2)。填写信息应完整、齐全。
二、采集方法: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采集待宰猪(牛、羊)尿样或者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
三、采集比例:同一批次猪(牛、羊)50头(只)以下至少抽检1头,50头(只)以上的,按照不少于3%进行抽检。同一批次猪(牛、羊)来自多个养殖场(户)时,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场(户),且每个场(户)抽样数量不能少于1头。
四、采集数量:尿样每份不少于50毫升。
五、分装保存:一是现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样品不需要保存留样。二是需要进行确证检测的样品,应当进行分装、封存后送检和保存。三是分装时将样品分作三份,按检测用样、检测单位留样、被抽检单位留样的要求进行标记,并粘贴加盖检测单位印鉴的封条,按照要求作进一步检测或保存,所有样品编号应当与耳标号相对应。四是样品运输保存时,应在低温条件下(不超过4℃)进行;长期保存时,应在-20℃以下冻存。
附件2-1
“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样单)
样本名称
样本编号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抽样日期
检验类别
企业性质
□自营 □代宰 □混合经营
企业年屠宰规模
样品包装
签封标志
抽样场所
□待宰圈 □屠宰线
活畜产地
检疫证号
耳标号
被抽
检单位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省(区) 市 县(市) 镇(街道) 村
联系人
手机
法人代表
电话/传真
抽样
单位
情况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邮 箱
传 真
被抽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被抽检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盖章
备注:
附件2-2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附表(样表)
被抽检屠宰企业名称: 抽样人: 抽样时间: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产地
备注
附件2-3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
填写说明
1、样品名称:猪尿/猪肝(牛尿/牛肝、羊尿/羊肝)。
2、样品编号:监测市首字母+监测县(市、区)首字母+年份(后两位)+月份(两位)+流水号(四位),如:njjn17060001(南京市江宁区17年6月第1份样品)。
3、抽样数量:同一批猪(牛、羊)抽样头(只)数。
4、抽样基数:同一批猪(牛、羊)头(只)数。
5、抽样日期:精确至年月日,如2017年4月10日。
6、企业年屠宰规模:年屠宰量(头、只/年)
7、活畜产地:详细填写。
8、检疫证号:产地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
9、被抽样单位情况:填写被抽样屠宰企业全称。
10、抽样人签字:2名样品采集人员签字。
11、备注:可在备注或样品单附表中填写检疫证号或耳标号,以及其他需要备注的事项。
附件3
屠宰场“瘦肉精”监督检测企业名单
县别
屠宰场
从事采样检测工作人员
名称
地址
屠宰动物
种类
年屠宰量(万头、只)
经营模式
附件4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品种汇总表
检测县(市、区)数量
牛尿
羊尿
合计
检测数量(份)
不合格数(份)
合格率(%)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项目汇总表
盐酸克伦特罗
莱克多巴胺
沙丁胺醇
快速检测阳性数量(份)
确证检测阳性数量(份)
合格率100%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屠宰企业汇总表
猪屠宰企业
牛屠宰企业
羊屠宰企业
样品采集数量(份)
屠宰企业数量(家)
经营模式比例
屠宰环节“瘦肉精”确证检测不合格样品情况汇总表
市名
县(市、区)名
被抽样企业名称
样品产地 (检疫证号)
检测结果μg/Kg(μ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