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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运
体系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9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常州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的意见》(常政办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托常州市动物卫生处理中心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运体系,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依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集中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属地负责、财政补助、分级承担、保险联动”的原则,建立统一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全面实施生猪政策性保险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保障到位、可持续运行”的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切实保障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目标任务
按照“病死动物能收集到位、收运过程能信息化监管”的目标,结合全区畜禽养殖分布实际,以“场户送交、区域设点、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为工作要求,建成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他动物的动物无害化处理收运体系,确保2017年11月底前与常州市动物卫生处理中心同步建成运行,同时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三、建设内容
全区暂建一个区域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用于全区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动物及社会源病死动物的收集,建设地点位于西夏墅镇。收集点选址要以“方便送交、收运便利、防疫安全”为原则,由西夏墅镇政府负责选址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收集点建造结构为砖混结构房,建设具体要求和标准见附件《常州市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建设标准》(试行)。结合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及各镇实际需要,确定今后是否需要再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
为确保全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信息化运作一致性,智能化信息化收集系统由市统一设计招标。
四、运行模式
(一)户申报、站受理、定点收集
1.畜主发现病死动物后,应当及时报告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对非重大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及时消毒处理,畜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将病死动物装袋后运送至公共收集点,现场受理人员指导送交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完成收储操作;对患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按应急预案要求处理。
2.畜禽屠宰企业参照畜禽养殖单位,将产生的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及检疫废弃物运送到公共收集点。
3.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无主病死动物收集送交工作。
(二)集中转运、中心处理
区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定期或不定期将收集点的病死动物送至常州市动物卫生处理中心处理。
五、职责分工
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收集工作。具体如下:
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病死动物的收集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根据需要出台有关实施细则;负责全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的技术指导、监督、数据汇总审核上报工作;协调病死动物与保险联动事宜。
财政部门负责对病死动物收集点建设、日常运行和运输体系建设及无害化处理等资金保障。
国土部门负责将收集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社会公益性土地范畴,优先予以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负责辖区内病死动物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的日常监管;负责对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规模养殖场开展相关调查;做好集中处理前的病死动物暂存管理和保险投保工作。 西夏墅镇政府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点日常运行及运输车辆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主体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病死动物,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和加工,应当主动送交病死动物收集点。
(二)完善扶持政策
1.明确财政支持政策。西夏墅镇政府为收集点建设主体,建设资金区级实行先建后补。收集点建设、日常运行及运输车辆购置、车辆运行等相关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并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在现行病死猪80元/头的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中,对主动送交的养猪场(户)每头补贴53.6元。
2.建立保险联动机制。建立病死畜禽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未将病死动物主动交送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依旧采用深埋、沉尸井等传统方法进行处理的,不享受无害化处理补贴费用和保险理赔。
(三)强化执法监督
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加工制售病死动物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案件前,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常州市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建设标准(试行)
附件
常州市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建设标准 (试 行)
一、选址
1. 公共病死动物收集点的选址,要以“方便送交、收运便利、防疫安全”为原则,合理选址。
2. 规模场自建小型收集点的选址,应在养殖场内选择合适的位置,兼顾方便收运、监管和防疫。
二、基础建设
1. 公共收集点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应与病死动物收储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
2. 公共收集点周围建有围墙,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5米,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工作区应设置更衣室、消毒室和办公区。场区墙体统一用乳白色防水涂料,围墙、房屋等墙冠部分统一用深蓝色防水涂料,并在明显位置喷涂收集点标志。
3. 公共收集点地面除绿化地块外,均应混凝土硬化,硬化厚度以实际承压情况确定,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须平整无裂缝,便于消毒和排水。
4. 规模场自建小型收集点墙体应涂刷与公共收集点相同的标识性涂料。
5. 收集点应有防蚊蝇、昆虫、鼠类等设施。
三、设施设备
1. 公共收集点智能收集装置,应综合考虑智能化、单程化、便利化。要采用物联网技术自动采集送交养殖场户信息、动物数量、重量、长度、现场图片等信息;病死动物进入冷库后未经管理人员授权送交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能打开,硬件、软件设计要便于操作;冷库要能自动装卸,核心部件要采用不锈钢材质制作,自动清洗消毒;整个收储成套设备要兼顾停电状态下的应急操作功能。
2. 规模场自建小型收集点应具有自动采集信息的功能,并与公共收集点信息化管理系统联通;该收集点在考虑安全的基础上只进不出;要配备装卸货输送设备。
3. 收集点现场应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
4. 各地应购置与公共收集点自动装卸设备配套的智能收运车辆,车辆应密闭,具有冷藏功能,易于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