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村(社区):
《奔牛镇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经镇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新北区奔牛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日
奔牛镇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议考核各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各辖市、区、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切实提高全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16〕65号)、《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苏政办发〔2016〕50号)、《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常政办发〔2016〕134号)、《新北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常新委办发〔2016〕166号)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镇政府对各村、社区进行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第三条 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在镇人民政府和镇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运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机制建设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七)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八)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九) 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对各村、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包括自查自评、实地检查、部门评审,综合评议四个部分。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区发布的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对各村、社区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八条 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另设加分和减分项。考评结果根据年度考评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九条 对各村、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自评。各村、社区每年年终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开展自查自评,以单位名义形成自评报告,连同加分依据报至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村、社区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检查。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村、社区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三)部门评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打分。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村、社区考核的评审意见及现场考核情况等进行汇总,形成考核报告报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村、社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建立健全地方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制度,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化水平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省、全国推广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四)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集体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五)其他需要加分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应当予以减分:
(一)因未依法履职导致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因食品安全工作被省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区有关部门行政约谈的;
(三)其他需要减分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隐瞒、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因未依法履职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列为不合格项的情况。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评议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交由镇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村、社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议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村、社区,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村、社区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镇政府领导约谈该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该村、社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