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提升我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效能,增强低保工作透明度,提高保障对象的准确性,推动我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运行。根据《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本着“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强化政策意识,加强动态管理,不断提升城乡低保制度的实际效益,全面提升救助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三、政策措施
(一)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规范低保工作操作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镇民政办提出申请(人户分离的,应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自外地迁入本地户籍未满2年以上的居民不能申请)。
2.调查。申请人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配合镇民政办、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查申请人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
3.评议。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4.公示。评议结束后,应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果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社区(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审核。镇民政办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后将申请人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6.审批。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的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同时将审批结果反馈到镇民政办。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委托镇、村(社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委托镇民政办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7.发放。镇民政办按月根据低保信息平台的救助对象信息进行登记造册,由镇财政所拨付资金,通过银行统一发放。
(三)家庭收入核定
1.以下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1)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2)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3)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地保险金、商业保险金等;
(4)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6)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7)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8)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9)接受赠予、继承所得;
(10)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11)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12)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以下项目不应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5)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6)政府发放的尊老金;
(7)归侨生活补助费;
(8)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9)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10)因拆迁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款中,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装修实际支出的部分;
(11)出租原有住房的收入中用于承租他人住房实际支付的费用;
(12)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13)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14)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补助款物;
(15)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16)其他按照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强化动态管理机制
各村(社区)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制度。对于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按季核查。发现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出现变化情况,要及时与镇民政办联系,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
(五)加强低保工作监管机制
各村(社区)对低保对象的家庭人数、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要进行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1.镇民政办定期牵头组织镇、村(社区)工作人员对全镇低保对象开展入户核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及时予以清退,并收回注销《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按半年度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
2.各村(社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设置社会救助公示栏,并按要求做好低保长期公示,完善好公示电子台账。每季度镇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村(社区)的低保长期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定期进行通报,并纳入村(社区)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对未按要求进行低保长期公示的村扣除相应的低保配套资金,发现1次未公示情况,扣除该村本年度低保配套款1万元,发现3次以上未公示情况,扣除该村本年度全年低保救助金的25%,所扣款项委托镇财政所在每年年底的下拨村级资金中扣除。
请各村(社区)认真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低保动态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
奔牛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