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常州市新北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造价咨询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镇级财政、村集体资金投资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绿化及其它各类建设投资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由奔牛镇审计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必须主动及时向审计室申报,接受审计监督。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管、农经、农林、水利等部门及各建设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室开展对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室工作,如实反映项目真实情况,按规定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对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法定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制度,根据投资规模大小采取不同的审计方式。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由审计室自有人员实施内部审计;3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3万元以下的特殊项目,由审计室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项目审计。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专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1万元以下的村级零星项目由村委集体商议核定造价进行结算。
第七条审计程序与方法
(一)项目在签订合同7日内,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的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预算及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报审计室备案。
(二)审计室应参与隐蔽性工程验收及监督,并作好相应记录。工程未经审计监督的隐蔽部分一律不予审计认可。
(三)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施工单位应将该项目决算及竣工图纸、签证单、变更意见、竣工验收单等资料,经建设单位和分管领导(或蹲点领导)审核后上报审计室,由审计室组织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四)审计报告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财政分局、审计室各一份。审计结束后审计室做好全套资料归档工作并建立审计项目台账。
第八条审计室的审计业务接受新北区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审计室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建设单位财政部门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财政部门应当以奔牛镇纪检监察审计室签字认可的审定价作为项目入账依据,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条审计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及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决算编制、上报、审计和审计费用计取办法。如审计核减额在10%以上的,超过10%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核减额在20%以上的,施工单位承担超过10%部分审计费的同时,按同等额度扣除工程款。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室责令改正,拖延或者拒不整改的一律不予审计认可。
第十三条审计室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建立奔牛镇审计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定期对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检查并打分。如发现中介机构有严重失职的行为,应当取消其接受委托审计的资格。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及各相关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甚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镇纪委视违规行为的轻重,给予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本监督办法由镇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监督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施工单位需提供的送审资料
2、工程审计操作流程
奔牛镇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日
附件1:
施工单位需提供送审资料
序号
内 容
备注
1
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表
2
简要施工图纸及施工图预算编制书
3
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
4
工程量清单
5
建设项目承包合同
6
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
7
工程变更资料、各类签证
8
竣工验收报告
9
简要竣工图
10
竣工决算报告
附件2: 工程审计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