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房管理,提升公房租赁的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全镇范围内公房的收费标准、维修改造、租金使用等事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公房指原武进区房地产管理处所属产权房。
第二章 租 赁
第三条租赁公房的,原则上必须是本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具有本镇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的干部、职工、居民。
第四条 承租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向镇建管所提出公房租赁申请,经镇建管所审查批准并订立租赁合同后方可租住。
租赁合同一经订立,镇建管所应于十天内提供出租公房。承租人凭合同租住使用公房。
第五条 订立合同时,承租人应交纳租赁押金。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不再租住的,押金退回承租人。
第六条 公房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租赁期满继续租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镇建管所提出申请,重新订立合同,方可继续租用。
第七条 承租人租房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的,承租人应无条件腾空公房,对承租人租赁期间进行的装修、装饰,不作任何补偿。
第八条 公房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政府规划、拆迁要求。
第三章 租 金
第九条 公房的租金由建筑安装成本费、折旧费、利润及管理费等组成,根据公房性质和建筑面积收取:
(一)住宅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5元收取;
(二)成套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8元收取;
(三)商住楼按原合同执行,待合同到期后对外公开招租,具体按镇资产招租办法执行。
根据经济的发展及物价指数的变化,公房租金标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公房租金收入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专用于公房的维修养护及翻建,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镇财政分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维 护
第十一条 公房主结构和基础设施设备自然损坏后,承租人应及时通知镇建管所,由镇建管所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养护。
对自然性损坏的公房,承租人未及时通知镇建管所、或自行修缮引起住房主结构或基础设施设备毁损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非主结构和基础设施设备由镇建管所按要求维修养护,或由镇建管所向承租人提供维修养护材料,由承租人自行修缮。
第十三条 承租人对所租住公房进行非维修养护性的装修、装饰,必须先报经镇建管所批准,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维修和翻建
第十四条 镇建管所定期(原则上每年一次)组织有资质单位对辖区内所有公房进行现场查勘,经勘查后,发现需要维修或危旧房翻建的公房,制定维修或翻建方案及预算。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发现需要维修或需要翻建的公房,由承租人提出公房维修或翻建申请后,镇建管所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现场查勘,制定维修方案及预算。
第十五条 维修公房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镇建管所报镇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书面批准后,组织有资质单位施工;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的,由镇建管所上报镇政府,按镇政府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翻建公房一律由镇建管所上报镇政府,按镇政府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试行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视实际情况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