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牛镇零星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奔牛镇零星工程招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区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村(社区)及事业单位的零星工程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的单项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零星工程招投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规范、高效、便于操作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投标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据本办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公开招投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镇政府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纪检、建设、财政、农经、监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零星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下面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区工程建设审批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城建局)备案。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本镇及其所属行政村(社区)零星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零星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
(二)制定和完善零星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措施;
(三)审查批准零星工程招投标项目;
(四)处理调解零星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五)对项目标后实施监管与检查;
(六)调查处理零星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招投标程序
第八条 前期审核。零星工程招投标实施前,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对拟实行招投标的零星工程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初核,报经领导小组审批。
零星工程在进入招标程序前,必须满足下列工程招标条件:
1、已经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手续;2、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有满足招标、施工需要的设计技术资料;4、有关会议纪要或相关材料;5、法律、法规、条例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标范围划分。 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零星工程项目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组织公开招投标;10万元以下零星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通过邀请招标等非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特殊或者应急的零星工程项目经集体研究决定后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
1、招标代理的确定。 凡是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组织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代理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根据规定推荐选取报领导小组和镇主要领导审批。
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特点、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3、工程项目造价的控制。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满足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下,确保其准确性和权威性以及程序规范合法,由镇监察审计科进行初步审核并报请领导小组及镇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招标人应当在镇政务网站、政(村)务公开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向至少三个及以上具备招标项目的所需要的资质及能力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接受报名及资格审查。凡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当接受其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报名时间可与公告发布时间同步实施。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资格审查条件,对所有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资格审查可采取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具体资格审查方式需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 组织踏勘和标前会议
根据《招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针对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分管领导或工程实施单位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组织踏勘可在标前会议前进行,也可在标前会议后进行。
标前会议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组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主要介绍工程概况,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补充说明(经领导小组同意),对项目相关内容进行答疑。会议结束后,招标人应将会议记录书面通知的形式发给每一位投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接受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文件送达的地点和期限及相关要求,对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不符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第十五条 组织评标。领导小组负责组建3至5人的单数评标小组,进行公开评标。评标办法按照区级以上文件要求的办法执行。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根据具体评标细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经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招标人。
第十六条 中标公示及通知。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开招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镇政务网站、政(村)务公开栏向社会公示;其他方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在政(村)务公开栏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招标人、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签订新北区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约。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分包。
第十八条 项目备案。所有项目招投标情况装订成册后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保存存档、备案,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根据要求汇总后报送区工程建设审批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城建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镇零星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镇零星工程招投标活动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对招投标工程项目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监督重点为:招投标方式、招标公告的发布范围、项目的资格条件设置、评标办法、合同的签订、标后的监督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本办法的零星工程,有违规操作行为,造成国家、集体经济损失,一经发现并查实的,纪检监察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奔牛镇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