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内设处室、企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局级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常州市新北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局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新北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局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局
附件: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局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级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维费”),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区级范围内由局负责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的费用。
第三条 城维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体现公益、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城维费使用单位有:新北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本级”)、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新北区市政绿化管理所(以下简称“市政绿化所”)、新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卫处”)。
第五条 城维费开支范围有:局本级负责的楼宇照明电费及维护、地震专项工作、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评审论证工作;执法大队负责的行政执法工作;市政绿化所负责的市政养护、绿化养护、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古树名木维护;环卫处负责的环卫运转、环卫设施设备维护、垃圾终端处理以及环卫作业车辆购置。
第六条 城维费申报程序是:各使用单位根据区财政局印发的《关于编制年度区级财政部门预算的通知》要求,实行“二上二下”的程序。
第七条 城维费拨付程序是:各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申请,经局审核后报经区财政局同意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拨付。
第八条 城维费结余结转程序是:各使用单位按照区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年终财政财务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申请,经局审核后报经区财政局同意后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各使用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率。
(二)城维费一经批复下达,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向区财政局报批。
第十条 绩效评价。各使用单位根据区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年度区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对城维费使用效益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城维费按规定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