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的出售出租管理,经研究,现将《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同时废止原有相关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日
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镇级资产的管理,规范出租(出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常开委[200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主要是指镇财政资金和集体资金投入建造、购买的国有、集体资产和各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等其他资产。
镇、村(社区)、事业单位的自有房产和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实际占有、具有使用权的房屋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资产出售是指资产依法有偿转让所有权的行为。资产出租是指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交予承租人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第四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出租(出售)资产的价值管理,镇资产办负责资产的出租(出售)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可供出租(出售)的闲置资产一律移交镇资产办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出租(出售)。资产移交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情况说明。需说明拟移交资产的名称、使用状况、房屋面积、权属证明、规划用途、市场评估值、坐落位置、拟出租(出售)面积、年限、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房屋移交情况表(见附件)。
(三)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资产出租(出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可以采用拍卖、竞价、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出租(出售)公告,明确资产出租(出售)情况、出租(出售)条件、公告日期、出租时限等,并通过网站、报刊等进行公告,广泛征集承租方(竞买方)。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公开出租(出售)的标底应经镇财政分局审定并报镇政府批准,涉及房屋出售的标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
(三)意向承租方(竞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须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入镇会计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未竞得人保证金在竞租(买)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竞得人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四)竞价前由镇监审室、党政办、财政分局、资产办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按公告规定条件对承租方(竞买方)进行资格审查并查验保证金缴纳情况。
(五)现场竞价时,镇监审室、党政办、财政分局派员现场监督执行,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认承租方(受让方)。
(六)承租方(受让方)在收到出租(出售)确认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与镇资产办签订资产出租(出售)合同。
(七)租赁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方负责租金的收取和出租房屋的管理,产生的纠纷争议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根据合同约定解决。
第七条 现场竞价出现以下情形,应终止现场竞价:
(一)所有竞租(买)人均未应价的;
(二)相关有权部门依法提出终止的;
(三)出现相关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的。
第八条 经公开征集后,未产生承租方(竞买方)的,由受托中介机构重新发布公告,公开竞拍。
第九条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协议方式出租(出售)。
(一)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方的,经镇政府审批后,可以采取协议出租(出售)方式,由出售或出租单位与意向方协商确定不低于评估价的成交价格,签订出租(出售)协议。
(二)出租(出售)房屋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镇政府同意,可采取邀请出租(出售)的方式,由镇资产办向意向竞买方(承租方)发出邀请书。
(三)经政府批准的其他出租(出售)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单位已签订但尚未到期的资产租赁合同或协议,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内原出租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配合办理房屋的公开拍租手续,如原承租户未能竞得房屋租赁权,原出租单位必须做好原承租户的清退工作。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售)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镇监审室对资产出租(出售)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镇财政分局、资产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