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事业单位:
现将《西夏墅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
西夏墅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我镇内部管理干部(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省发〔2012〕184号)和《关于加强全区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常新组〔2014〕54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审计对象
第一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镇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正职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干部。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镇监察审计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突出监督重点,对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单位,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内管干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期届满的;
(二)任中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的;
(三)任中被免职、辞退或开除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形。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五条成立西夏墅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组织、协调、推进西夏墅镇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六条 每年年初,监察审计室综合考虑内管干部任职岗位的重要程度、任职年限、信访举报数量、以往年度接受审计情况、可用审计资源等因素,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报请镇长审定,并经党委会通过后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七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能随意调增或者调减审计项目。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一)领导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原定审计项目涉及的内管干部由于特殊情况,导致原计划暂无法实施的;
(三)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监察审计室应当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九条 监察审计室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不含送达日、进点日和法定节假日),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镇长同意,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起始时间、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依据审计通知书规定的范围和内容,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中,审计组认为有必要修改实施方案的,由审计组组长进行调整,并及时报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审计组在开始实施现场审计时,应当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集中开展任期廉政情况测评。
审计进点会由审计组成员、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也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应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下列与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包括电子资料和电子数据):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相关资料;
(二)重大投资、资产处置以及重点项目招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办公会议纪要(记录)、档案等资料;
(三)三资管理的有关资料;
(四)建设工程相关基础资料和管理台账等。
(五)党委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相关工作目标、指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和相应总结材料。
(六)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述廉报告;
(七)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任职情况及所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包括重大经济决策的数量,决策背景、程序和效果;
(三)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遵守有关财经法规情况;
(四)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以及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等;
(五)个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六)其他必要的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个别谈话、问卷调查等形式,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内管干部及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线索的,应及时向镇纪委汇报。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核查时应当获取审计证据材料,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作为审计记录的附件。
第十七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意见:予以认可;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五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及管理的总体情况
1.财务收支总体状况。重点审查被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各年度收入和支出的总体规模、结构、变化趋势,及其与单位职责履行、事业发展目标或所承担重要事项是否相一致。
2.财务收支的真实性。重点审查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有无挪用、坐支及隐瞒、截留、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等现象;票据使用是否合规;经营性收费是否按规定缴纳税款并按规定核算管理;各项支出是否按规定用途、标准使用,有无虚列项目、虚列支出、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行为;
3.财务收支的合法性。主要审查收支的真实、合规和完整性,有无擅自发放奖金、福利、津补贴等违规行为;
4.财务收支的效益性。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使用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评价被审计内管干部主要工作业绩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主要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履行职责情况。被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是否全面、正确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失职、渎职,以及由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集体资产(资金、资源)流失和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问题。
2.有关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被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党委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情况
1.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机制建立情况。重点关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则的建立情况,决策程序、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无因重大决策失误、履责不当和管理不力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
2.对外投资管理情况。重点了解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督促被投资单位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将投资收益上缴财政;
3.债权债务管理情况。重点了解债权债务管理机制的建立情况,重点关注负债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和偿债能力。有无违规出借资金、难以收回;有无债权长期挂账不清或随意冲销债权,造成资产损失,是否存在未入账债务情况;有无随意改变借款用途,存在潜在风险或造成损失等问题;
4.资金分配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资金的分配是否公开、公平、合理,手续是否完备,后续监管是否跟上。
(四)单位内部控制与管理情况
1.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审查被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制定和修订内部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等问题,制度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物资采购、业务管理等方面。
2.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根据被审计内管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工作开展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审查现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
3.对所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审查被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对所属单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关注所属单位是否存在因被审计内管干部未履行职责或管理不到位,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重大责任事故等问题。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1.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过程。项目立项、工程招投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环节是否按国家规定执行,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超预算(包括装饰装修零星工程项目)等问题;
2.基建财务管理情况。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有无建立完善资金管理监控体系;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规定报批,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结转手续;有无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等问题;
3.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建成后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存在资源闲置、效益低下、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
(六)固定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
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账实是否相符,资产购置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2.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情况。重点检查资产转让和置换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估及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合规;资产处置收益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房屋租赁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核算、按章纳税;有无擅自购置、报废、转让、变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七)遵守廉洁自律情况。审查被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个人和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情况,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内管干部有无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挥霍浪费等行为。
(八)其他与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事项,包括历次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六章 责任界定
第十九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充分考虑问题的性质、产生后果或负面影响的严重程度、涉及金额大小、与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关联程度等因素,根据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权责一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提出责任界定的建议。
第二十条 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一)本规程所称直接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集体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集体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5.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内管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6.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二)本规程所称主管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内管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3.疏于监管,致使所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4.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三)本规程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内管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应当获取与被审计内管干部有直接关系的批示、签发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二)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以及审计取得的证据,界定被审计内管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应当认真分析被审计内管干部在问题事项中的参与程度、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审计发现问题与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关联程度。
(四)应当认真分析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
(五)应当认真分析审计发现问题涉及金额的大小。
(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简要说明界定相应责任的理由。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审计的起止时间。
(三)被审计内管干部的任职及其分工情况。
(四)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应当根据审计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
(五)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界定。
(六)总体审计评价意见。审计评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为准绳,简明扼要,准确适当。既要反映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又要反映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七)审计建议。应当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整改要求。审计报告结尾部分,应当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应当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提出书面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原因作出书面说明。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内管干部及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材料等,提交监察审计室进行复核。
第二十六条 监察审计室复核后,提请镇纪委召开“监审合一联合审查”会议,由联合审查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工作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审查审计报告是否存在错误或遗漏;
(二)研判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后续调查及确定调查手段;
(三)研判审计建议、整改要求是否正确合理;
(四)根据审计报告,查找制度遗漏、缺失问题,并通过发送监察建议书责令整改;
(五)对审计组提出的问题责任界定的建议进行复审认定;
(六)跟踪审查建议落实情况,完成后由监察审计室主任和镇纪委书记在《监审合一联合审查意见表》签字同意后作审查完结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审计室将审查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报请镇长签发。正式审计报告呈党委书记、镇长、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相关分管领导、蹲点领导阅。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正式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并督促整改落实,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计整改督查回访。回访资料与原审计项目档案一并立卷保管。
第二十九条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内管干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励、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组织人事部门存入被审计内管干部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经研究需立案调查的,由镇纪委依据有关党纪法规进行调查问责。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以后,审计组组长应确定立卷责任人,应当及时对全部审计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编目和装订。具体归档要求按照《新北区内部审计业务操作规程》第六章“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西夏墅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东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邱 伟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组 员:毛晨庆 监察审计室主任
祁浩国 监察审计室副主任
陈小红 财政与资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巢 猛 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助理
商亚刚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审计组和联合审查组。审计组主要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联合审查组主要负责对审计报告进行监审合一联合审查,人员及分工如下:
审计组
组 长:毛晨庆
组 员:祁浩国、巢立刚、江嘉伦
联合审查组
组 长:邱 伟
组 员:毛晨庆、陈小红、巢 猛、商亚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