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高新市管案[2017]10030号
案件名称
新北区河海志派副食品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处罚事由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罚种类
1、没收不合格食品;
2、免于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北区河海志派副食品超市
行政相对人代码
320407600621834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
3422251987120*****
法定代表人姓名
周瑞全
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依法没收剩余1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蓝旭果笑口扁桃核”(生产日期2016/8/12)。
处罚生效期
2017年6月28日
处罚截止期
2017年7月12日
处罚机关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3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