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北区孟河伯特利百货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办结报告的公示
2018年4月12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肠进行2018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香肠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我局于2018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测中心编号为(2018)CZ-L-M0380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对报告没有提出异议,同日我局启动核查。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经查,上述香肠为当事人于2018年3月20日从南通亚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该批次产品共购进20袋,每袋进货价为2.88元。销售时每2袋为一组进行销售,每组的销售价格为16.8元,到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售出5组(10袋),该店工作人员自行食用3袋,剩余7袋因临期已退回生产商。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香肠的进货单据、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等材料。本案货值金额为168元,违法所得为55.2元。
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按照要求进行进货查验的检查,核查供货商资质和进货及销售台账。
本案中,当事人2018年3月20日购进香肠用于对外销售,该批次产品经检验,胭脂红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依法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