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高新市监案[2018]10035号
案件名称
新北区薛家常桂馒头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处罚事由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处罚种类
1、没收不合格食品;
2、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北区薛家常桂馒头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
9230411MA1P79944Y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
3210231968030*****
法定代表人姓名
相金妹
处罚结果
1.没收福临门牌黄奶油12千克、王守义牌十三香麻辣鲜10袋、狮宝牌吉士粉15罐。
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生效期
2018年6月5日
处罚截止期
2018年6月20日
处罚机关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3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