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巢湖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办结报告
2018年5月8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350g海苔牛角”进行2018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350g海苔牛角”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要求,我局于2018年6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编号为:CZ2018SS0012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对报告没有提出异议,同日我局启动核查。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28日从常州冠娃食品有限公司购进“350g海苔牛角”,销售了15盒(含检测机构买样抽检)。海苔牛角进货价格是11.8元/盒,销售价格是16.8元/盒,货值金额为252元,违法所得为75元。
当事人在我局送达检验报告后,将情况汇报给特易购总部,并按照制度进行了自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销售的“350g海苔牛角”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要求,其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