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高新市监案[2018]10101号
案件名称
新北区罗溪邹小忠副食品店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资质的商家购进食用盐案
处罚事由
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资质的商家购进食用盐
处罚种类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商品;
3、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北区罗溪邹小忠副食品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
92320411MA1WB84R63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邹小忠
处罚结果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没收库存的“淮”牌精制食用盐41袋、“淮”牌海藻加碘食用盐28袋;
3、处罚款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
处罚生效期
2018年11月2日
处罚截止期
2018年11月17日
处罚机关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3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