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高新市监案[2018]01621号
案件名称
新北区孟河逸伦消声器厂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处罚事由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处罚种类
1、没收侵权汽车配件;
2、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北区孟河逸伦消声器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
320407600088494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仁荣
处罚结果
1、没收侵权汽车消声器产品;
2、处罚款15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18年10月18日
处罚截止期
2018年11月3日
处罚机关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3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