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现将《三井街道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
2018年1月15日
三井街道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江苏省审计条例》、《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新北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简称跟踪审计,包括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交付阶段)和决算审计。旨在通过及时、有效的审计,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实现规范建设程序、改善建设管理、防止资金流失、节约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标。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为街道财政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房屋建筑、水利设施、装饰装修、绿化养护、环境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上述项目均应列入审计监督范围。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三条 街道根据投资项目计划及预算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结合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上年度已列入计划,跨年度实施的项目,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条 监察审计室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实施项目审计,在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组及时提供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完整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条 审计组向分管领导提交审计报告前,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六条 审计组在全过程跟踪审计中,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具体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及建议。各相关单位应当将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监察审计室。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审计方法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集体资金。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审计。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项目,原则上由街道监察审计室负责审计,特殊情况下此类项目也可委托外部专业审计机构审计。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审计,街道监察审计部门参与并监督工作。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投资审计的有关规定,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该中介机构应当回避;中介机构参审人员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该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方式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在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将其纳入审计范围,做好调查了解和各项衔接工作,掌握并监督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相关情况。实施定点跟踪审计的项目,还应做好重点环节分析工作,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重点环节的内容和审计方法。
审计组正式进点时间安排在即将正式开工前,向被审计单位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工程例会或重要会议,收集、掌握工程审计的相关情况。审计组根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全面审计与抽样审计相结合的方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视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方式:
1.就地审计。
2.送达审计。
3.联合审计。
4.审计部门认为适当的审计方式。
第四章 审计范围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内容分为:
1.开工前审计。
2.工程实施期审计。
3.工程竣工验收后审计。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1.审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2.检查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
3.检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4.工程项目开工前准备工作审计。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期审计:
1.对工程项目费用指标调整情况进行审计。
2.对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3.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4.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5.对工程项目建设成本进行审计监督。
6.对工程项目材料设备采购进行审计。
7.对工程变更签证情况进行审计。
8.根据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对工程项目分期或阶段性结算进行审核。
9.对工程项目税费计缴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审计:
1.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检查结果是否真实准确。
第五章 相关单位及中介机构的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要求,要求审计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规定的时间报送相关资料。报送审计资料时,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要真实、准确、齐全,不得在送审后临时补签补送。项目审计由监察审计室统一管理,相关单位配合,具体如下:
(一)中介机构: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项目,中介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履行审计义务,严守职业道德。审计期间,应遵守相关汇报制度,及时汇报审计情况,加强与监察审计室的信息互通。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并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建议书》)(附件1)。项目跟踪审计完成后,受托中介机构必须及时将审计结果报送监察审计室主动接受监督。并整理相关审计资料、按要求装订成册交监察审计室归档。
赴工程现场实地测量、复验工程量、工程结算核对,需有监察审计室及中介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填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现场测量记录》(附件2);工程结算核对填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核对记录单》)(附件3),中介机构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核对。
中介机构提交项目初步审计意见后,由监察审计室、中介机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初审意见中的异议交换意见,达成一致后四方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定案表》(附件4)签字确认,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附件5),并向监察审计室审计机关提交跟踪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意见及建议、被审计单位采纳建议情况及取得的审计成果等。
监察审计室对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委托的中介机构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复查,实施再评价。
(二)建管站:建设项目经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负责收集立项审批表及附属资料并送监察审计室备案,通知监察审计室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计。负责协调实施期内审计组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的联系。并及时组织督促各参建单位向审计组报送下列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应的批准文件。
2.设计(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批准文件。
3.设备采购合同,器材引进、设备技术说明书。
4.工程招投标资料和承包合同、施工协议等。
5.全套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及竣工资料。
6.隐蔽工程资料记录及验收资料。
7.包括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及预算员专用章,建设单位初审后加盖公章,并由甲方代表签字,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预(结)算书。
8.主要材料分析表、材料价差计算及分配明细表。
9.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的原始凭证。
10.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有关手续,有关项目贷款利息支出、分配情况,以及建设单位工料明细表。
11.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
12.工程项目中间验收记录。
13.招标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文件。
14.施工单位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15.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
16.其他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三)其他相关单位应提供必要的配合。
第十六条 掌握工程概况
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时,监察审计室需了解所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下列情况,相关单位给予必要的配合:
1.工程建设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2.工程资金来源、计划投入与实际投入数量,项目概算及其调整。
3.项目的平面布置、设计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技术要求。
4.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5.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6.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7.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和进度,已完工的单项工程的数量和造价,未完工的单项工程的工程进度。
8.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
9.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部门及主要施工单位、主要设备生产厂家有关情况。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六章 审计责任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保证提供该项目工程经济活动的全部资料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附件1:三井街道监察审计室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建议书、三井街道监察审计室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建议书回执
附件2: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现场测量记录
附件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核对程序记录单
附件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定案表
附件5:工程结算审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