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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新北区农业局2017年决算公开
索 引 号:
014112249/2018-0000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公告
组配分类:
财政决算
农业农村局:
预决算工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农业局
产生日期:
2018-08-29
发布日期:
2018-08-2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新北区农业局2017年决算公开
2017年新北区农业局部门决算
一、部门概况
1.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及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科技兴农、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化的发展战略,努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加快实现农村和农业现代化。
(2)研究制订全区农副业经济(包括粮食、油料、林果、蔬菜、园艺等种植业,畜牧、家禽、水产等养殖业及加工龙头企业),水利农机(包括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节水灌溉、防汛防洪、农业机械化)以及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业资源的规划、开发、管理。
(3)研究制订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制订贯彻落实上级政策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4)坚持科技兴农发展战略,负责对全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龙头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良种的引进、培育、新型农业机械的应用和推广。
(5)实行农副业的标准化生产,按国际、国内有关规则组织生产和管理,并按产业技术标准进行,对种籽、种苗、农药、化肥、饲料等质量进行监测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名优产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指导和申报。
(6)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负责对全区动物防疫、检疫,依法履行畜牧兽医行政职责;承担渔政、渔业、渔港等监督管理,参与查处较大渔业纠纷和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7)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节约用水和《取水许可证》制度。收缴水资源费,负责全区水利建设、河道整治、泵站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对工程组织实施、监督和验收。承担全区防汛日常工作,保护和管理长江大堤等防汛设施,改善水环境和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节水灌溉,加强为农服务。
(8)加快实现农业机械化,承担全区农业机械特别是新型农机的推广和应用,作业的调度,负责对全区拖拉机手的培训和拖拉机验审。
(9)负责指导全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组建各种专业协会,并开展活动,稳定土地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搞好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各业承包合同管理,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实行村务公开,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减轻农民负担和对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
(10)负责指导和加强所属基层站所的队伍建设。
(11)承办区党工委、区管委会、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根据上述职责,区农业局(水利局、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区委农工办)设5个内设机构:综合计财处、农林处、水利农机处、农经处、畜牧水产处。
下属预算单位共5家,分别是新北区农业管理服务中心、新北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所、新北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新北区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单位性质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3.当年度部门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7年我区农业系统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狠抓落实为基础,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不断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动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1.农业生产稳中有进,质效并举有新亮点。一新建高标准农田3500亩,新增高效设施农业3340亩、高效设施渔业500亩。变拖强制报废163台,注销连续3年未年检小拖131台。小型拖拉机灯光系统安装到位,完成灯光系统安装数超200台。成立全国首家省级薄壳山核桃专业合作社,新增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1家。成功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2家、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1家、省级示范家庭渔场1家。东南有机稻米专业合作社被评为首批市级现代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基地。创建市级“联农带农”十佳龙头企业1家、市级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2家,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400人。全区8只农产品获评“常州市第十九届名优农产品”。2只农产品被评为第五届常州乡村年货大街“最受欢迎的常州农产品”。完成区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定量抽检843个,合格率为99.9%;完成蔬菜农残速测9206个,定性检测31210批次,合格率均为100%。新申报(续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10个、“三品”44个。万绥粮油和菜根香被评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示范单位。
2.农业生态有效改善,落实“263”专项行动有新突破。完成小麦轮作休耕1.33万亩,施用商品有机肥3000吨。成功创建省级园艺作物标准园1家、市级园艺作物标准园3家。建立省级土壤墒情点1个,区级耕地质量监测点3个。完成了汇丰河、大坝河等18条河道清淤整治工程和344个村庄沟塘整治。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在市级季度考核中名列前茅。完成了禁养区485户的关闭拆除,关闭数量列全市第二。完成18户畜禽养殖场“一场一策”标准化治理方案的制定,并全部通过了治理认定。
3.农业生活成果共享,惠民水平有新提升。新北农业宣传展示平台-“新农优品荟”正式上线,累计点击量达135463次,吸引粉丝1500人,远超其他政府类微信公众号的阅读量和增粉速度。电子商务交易金额累计达1.6亿元。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区级农业部门预算编制单位共计6户,除行政本级1户即新北区农业局外,还有事业单位5户,分别是新北区农业管理服务中心、新北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所、新北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新北区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区级农业部门2017年部门决算收入总额为13208.5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682.97万元,其他收入1577.55万元,上年结余2948.04万元。支出总决算为13208.56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2353.62万元,结转下年854.93万元。部门决算本年度收支结余为零。
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区级农业局2017年收入13208.56万元,较上年14723.34万元减少10.29%。主要原因是其他收入减少。2017年支出12353.62万元,较上年11766.41万元增加4.99%。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
1.收入决算
(1)财政拨款8682.97万元。
(2)其他收入1577.55万元。
(3)上年结余2948.04万元。
2.支出决算
(1)按功能分类
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92万元,主要用于养老保险方面的支出。
②医疗卫生支出34.65万元,主要用于医疗保险方面的支出。
③农林水事务支出12080.22万元,主要用于区级农业部门人员经费、单位日常运转及开展三农工作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
④住房保障支出217.83万元,主要用于农业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⑤结转下年2948.04万元。
(2)按支出性质分:
1.基本支出1329.1万元。
2.项目支出11024.52万元。
3.“三公”经费决算
(1)因公出国(境)费
2017年我局因公出国(境)费决算共计4.34万元,因公出国(境)团组数3次、人数3人。
(2)公务用车费
无。
(3)公务接待费
2017年我局公务接待费决算共计6.81万元,共接待40批次、715人次。
区农业部门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共11.15万元,比2016年减少0.81万元。近年来,新北区农业局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积极引导全局干部职工树立“勤俭节约光荣、奢侈浪费可耻”的思想,养成勤俭节约的习惯,厉行节约,着力打造节约型、效能型机关,全局“三公”经费逐年减少。
4.会议费决算
2017年我局会议费决算共计9.09万元,共召开会议59次、参加会议572人次。
5.培训费决算
2017年我局培训费决算共计12.84万元,共组织培训5次、参加培训422人次。
6.机关运行经费决算
2017年我局机关运行经费决算共计49.78万元。
7.政府采购支出决算
2017年我局政府采购支出决算共计950.50万元。
三、名称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区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8、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9、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10、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1、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4、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5、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6、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7、“三公”经费:指区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8、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四、部门决算表
见附表。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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