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调整完善常州市新北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完善常州市新北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活力,促进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卫基层〔2015〕13号)及省、市有关2018年深化医改试点任务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机制调整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补助办法,实行“核定任务与定额补助挂钩,适时动态调整”的补助办法,建立以核定任务和购买服务质效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新机制。
一、核定年度工作任务
科学核定全年基本工作任务。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前三年平均服务工作量以及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由区社会事业局科学核定下达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基本工作任务。
二、财政保障项目及经费承担方式
财政部门将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核定的年度基本工作任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规定的基本建设、修缮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经费、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运行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具体财政保障项目及标准明确如下:
1.经常性运行定额补助经费。按在职在岗人员定额补助和基本医疗服务量(实际完成门诊、住院人次)定额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运行经费财政补助总额,按季预拨,年终根据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其中,人员定额补助标准:在编人员4万元/人·年,编外人员(含乡村医生)3万元/人·年,退休职工2万元/人·年。上述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不变(如遇政策性调资和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则对补助总额作相应增减);基本医疗服务量补助标准:门急诊病人15元/人次,住院病人500元/人次。基本医疗服务门急诊病人和住院病人按每年5%的增幅核定基本工作量,并同比例逐年提高补助总额。各镇(街道)按照比例承担运行经费。
2.基本公卫定项补助经费。根据省、市确定的年度基本公卫人均补助标准,结合统计部门公布的常住人口数,核定年度基本公卫定项补助总额,分次全额预拨,年终根据基本公卫服务项目综合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原则上将不低于40%的基本公卫任务交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并根据考核结果同比例拨付经费,实行一体化管理或村卫生室功能不全的单位除外。
3.重大公卫定项补助经费。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重大公卫实施项目及补助标准,核定年度重大公卫定项补助总额。年初将省、市下达我区的重大公卫项目任务分解至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终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一次性结算。
4.基本建设定项补助经费。对符合建设规划的基层卫生院房屋新建和扩建项目,实行专项补助。区按省定建设标准内竣工验收建筑面积进行补助。新桥镇、薛家镇、河海街道、三井街道、龙虎塘街道每平方米补助1600元,春江镇、孟河镇、罗溪镇、西夏墅镇、奔牛镇每平方米补助2000元,其余资金由各镇(街道)财政统筹解决。
5.修缮定额补助经费。以“预算总额控制,补助统分结合”为原则,区财政按照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总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核定年度总额,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核定常规修缮的面积,审核批准各镇(街道)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型修缮及专科建设项目计划,分项分类进行补助。
(1)常规修缮项目:区按面积进行定额补助,其中新桥镇、薛家镇、河海街道、三井街道、龙虎塘街道每平方米补助10元,对春江镇、孟河镇、罗溪镇、西夏墅镇、奔牛镇每平方米补助20元。
(2)大型修缮及专科建设项目:区统筹剩余资金进行补助,其中新桥镇、薛家镇、河海街道、三井街道、龙虎塘街道补助30%,春江镇、孟河镇、罗溪镇、西夏墅镇、奔牛镇补助70%,不足部分由各镇(街道)财政统筹解决。
6.医疗设备购置定项补助经费。对符合年度预算和采购计划的医疗设备购置,实行专项补助。区按省定配置标准内的设备采购中标价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新桥镇、薛家镇、河海街道、三井街道、龙虎塘街道补助30%;春江镇、孟河镇、罗溪镇、西夏墅镇、奔牛镇补助70%;不足部分由各镇(街道)按比例承担。
7.中医药事业定项补助经费。落实扶持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倾斜政策,对基层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开展孟河医派传承工作实行专项定额补助,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将根据省市要求,逐步提高中医药事业定项标准。
8.乡村医生养老项补助经费。根据2014年常州国家高新区党政办公室第51期会议纪要精神,离岗乡村医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发放生活补助和岗龄补贴,同时对死亡离岗乡村医生给予丧葬抚恤费。离岗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和岗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承担,丧葬抚恤费由区承担。
上述经费中实行区镇(街道)按比例承担的项目,都执行区2017年新一轮体制调整文件的规定,镇(街道)承担比例为:新桥镇、薛家镇、河海街道、三井街道、龙虎塘街道承担70%;春江镇、孟河镇、罗溪镇、西夏墅镇、奔牛镇承担30%,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平稳运行。
三、建立激励约束考核机制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政补助与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根据核定任务完成情况,同比例调整财政定额补助标准,次年一季度前完成结算。
1.加强财务监管。调整财政补助方式后,赋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充分的管理自主权,由法人代表对财务收支进行日常管理,鼓励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通过增收和节支两个渠道提高管理效率。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要建立严密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内部审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督检查,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区社会事业局要组织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药采购结算工作,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必须按期上解基药款,坚决制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增债务。区财政局和社会事业局将联合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将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2.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水平。区社会事业局要合理核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基本工作任务,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考核标准体系,提升机构运行活力,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更多更优服务。建立健全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机制,对超额完成基本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水平,一般不超过全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的150%;对个别任务繁重、质量优异,且自身经费保障能力较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增幅控制在本单位基准线的10~1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分配与单位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原则上根据考核合格、良好、优秀分别控制在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的170%、200%、230%。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医务人员职业特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延时加班、值班、夜班等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劳动(未能安排调休)的报酬,适当增加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增加幅度按全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的15%控制。所有调控增加的经费通过服务收入解决,按不超过单位考核年度收支结余的60%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统筹分配,提取奖励基金总额不得超过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35%,经区财政、人社、社会事业局审批后发放。对基本任务完成不好、综合考核较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内部绩效考核分配应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等医务人员倾斜,合理拉开差距,允许签约服务的全科医生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3.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力度。区社会事业局要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加大对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力度。将机构负责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收入与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机构运营情况、机构目标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职工平均绩效工资水平挂钩。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做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