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养老机构:
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精神及区政府“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现将《常州市新北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8日
常州市新北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监管制度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常州市新北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民政部、省政府、省民政厅和市政府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监管内容
(一)养老机构是否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是否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四)养老机构是否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五)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六)养老机构是否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七)养老机构是否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八)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九)养老机构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的;
(十)养老机构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三、监管方式
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查验等方式,确保养老机构监管全覆盖。同时,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与行政审批、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等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四、监管处理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