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宿业、美容美发业、游泳场所等公共场所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快“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精神及《常州高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现将《常州市新北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新北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8年4月28日
常州市新北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住宿业、美容美发业、游泳场所等公共场所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三、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监管单位对申请人(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重点检查开展项目与许可项目是否相符,人员是否符合上岗要求,卫生设施设备是否到位等情况,如果不符的,监管单位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监管单位依法要求行政审批机关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对住宿业、美容美发业、游泳场所等公共场所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对公共用品用具、空气质量、游泳池池水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单位)持证情况、从业人员持证情况、卫生设施设置及使用情况等,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处罚。
四、监管程序: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和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五、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六、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按照属地管理、片区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八、监管单位:
新北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
九、投诉举报电话:
810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