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快“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精神及《常州高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现将《常州市新北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新北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8年4月28日
常州市新北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机构
二、监管内容: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三、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常规检查。在区行政审批局同意设置许可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单位)常规检查,检查开展项目与许可项目是否相符,现场执业人员是否与实际审批相符,如果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请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2.随机抽查。对所有机构不定期检查,每年至少1次。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
(二)重点复查
对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医疗等安全隐患和严重医疗风险将重点检查,如多次检查发现没有纠正到位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消许可及吊销许可证。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单位)资格及其诊疗科目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如果核查确认举报违规行为属实,按照法律法规处罚。
(四)年底校验。每年年底发布校验通知,医疗机构要主动申请校验,并按规定递交申报材料,我局收到申请后,进行现场抽查校验。逾期不参加校验将取消许可,参加校验但存在问题将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时限到期后申请再次校验,如还是没有通过校验,我局将出具文件给行政审批局,取消该医疗机构的设置许可。
四、监管程序: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机构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和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校验要求进行校验,不符合相关校验条件的,按照程序处理,并告知相关部门。
五、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六、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和公安、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发挥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的作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行使协管职责。
七、监管处室(单位)
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卫生处
新北区卫生监督所
八、投诉举报电话
卫生处85127252 卫生监督所810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