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局印章的管理,切实规范使用程序,维护我局用印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章名称及使用范围
1.印章名称。本通知所指印章为“中共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工作委员会”、“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常州市新北区教育文体局”、“常州市新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印章。
2.使用范围。“中共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工作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局党工委名义制发的公文、审核的各类表格、颁发的奖状证书,以及其他需要盖局党工委章的用印。“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印章用于以本局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行政权力相关决定书、复议书等各类文书,以本局名义报送的表格、颁发的证书奖励,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以及政府采购审核、资金审批等行政工作用印。“常州市新北区教育文体局”和“常州市新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印章主要用于相关条线的通知、报表、证明等事务性工作用印。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原则上应以社会事业局党工委或社会事业局的名义。
二、印章使用及管理
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正确使用印章,坚持谁用章谁负责,规范用印审批和使用登记,严格印章的管理。
1.印章使用审批。使用“中共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工作委员会”印章,须经局党工委书记(或授权副书记、党工委委员及组织人事处处长)批准;使用“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印章,须经局长(或授权副局长及综合处处长)批准;使用“常州市新北区教育文体局”印章,须经教育文体局局长(或授权副局长、教育处处长及文体处处长)批准;使用“常州市新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印章,须经卫生、计生分管局长(或授权副局长、卫生处处长及计生处处长)批准。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印章。严禁在空白信笺、空白介绍信、空白奖状、空白票据上使用印章。
2.印章使用管理。除带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对外发文已有局领导签发的用印不用登记外,其它事项的用印,经办人应经处室或单位审阅签名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局领导审核后,方可到相关处室加盖公章。一是坚持先审核后用印。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须认真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审批手续有疑问的,要认真核实,情况不明的拒绝用印。二是实行用印登记制度。用印应由用印人在《用印登记簿》上逐项填清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印章类别、用印单位、用印人姓名、审批人姓名等。登记内容必须真实具体。印章管理人员应监督用印人履行登记手续。《用印登记簿》每年交局综合处统一保管。三是坚持印章由专人掌管。局的四枚印章指定专人掌管。掌管印章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严守制度,不徇私情。掌管印章人员要根据印章使用权限,亲自为用印单位盖章,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用印章。四是严格印章管理。印章未经局领导或综合处批准,严禁交给其他人员掌管。严禁把印章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外出用印的,须经局领导或综合处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应随同监印,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用印公文涉密事项。印章必须存放在符合保密规定的保险柜内并及时上锁。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