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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12249/2018-0000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农业农村局:
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常新农〔2018〕11号
发布机构:
农业局
产生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1-1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新农〔2018〕11号
各镇农技推广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强化龙头企业带动和辐射作用,规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我区对现行的《常州市新北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常新农〔2013〕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新北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迅速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常州市新北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新北区农业局
2018年1月15日
附件
常州市新北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省政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文件精神,参照《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常农发〔2017〕7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区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区农业局审核认定的企业(合作社)。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农业企业(合作社)申请获得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含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资格前,必须先取得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资格。已经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资格的企业,自然享有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资格。
第五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有资格享受国家、省、市和区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应遵守季报制度,及时报送企业(合作社)经营情况,参加村企(社)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六条 区农业局负责受理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申报、评审、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企业(合作社)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
(三)企业规模。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对产品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在规模上可适当放宽。
(四)经营效益。主营产品年销售额(交易额)有一定幅度增长,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五)负债与信用。企业(合作社)资产负债率低于6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包括A级)。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六)带动能力。企业(合作社)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企业(合作社)带动本区农户100户以上或有规定的原料生产基地面积,对特种种养企业(合作社)的带动农户数可适当放宽要求。
(七)生产基地。企业(合作社)在区内建立稳定的、一定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400亩以上,或蔬菜、水果面积2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100亩以上,或其他新特优品种种植面积50亩以上。(2)养殖企业:肉禽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量5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3000头以上。(3)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100亩以上或网箱养殖1000立方米以上,或年产量50吨以上。(4)其它: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基地或生产设施等。
(八)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同时,企业(合作社)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区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企业(合作社)能进行产品研发。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按属地原则,由申报企业(合作社)直接向企业(合作社)所在地的镇农技推广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
第九条 按照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认定标准,镇农技推广部门对企业(合作社)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善性进行初审,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经镇政府同意后,统一上报区农业局。
第十条 申报企业(合作社)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常州市新北区农业产业化区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合作社)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由镇农经部门提供企业(合作社)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合作社)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合作社)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食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和市名牌产品、省和市名牌农产品等证书复印件;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4.专利证书复印件;
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企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合作社)情况据实出具。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一条 区农业局对各镇推荐上报的企业(合作社)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上报区农业局党组会议,由区农业局党组会议根据审核情况,择优商定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候选名单。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候选名单在常州市高新区政府网上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由区农业局授予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称号,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对连续两年运行监测情况不合格,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辐射带动作用的,由区农业局党组会议通过,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称号。
第十四条 实行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季度监测信息上报制度。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填报《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运行情况表》,由各镇农技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区农业局。区农业局负责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年审,每年年底对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审。对完成年度目标、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带动作用明显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兑现有关扶持政策;对未达到建设目标,龙头带动作用发挥较差,经济效益滑坡的企业(合作社),进行内部通报,不享受当年原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区农业局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二)被监测的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按照监测评价通知的要求,将《新北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运行情况监测表》等监测评审材料报送镇农技推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区农业局审核(属于街道的农业企业(合作社)直接报送至区农业局审查)。
(三)经区农业局审定为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将在常州市高新区政府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资格。
第十六条 企业在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资格有效期内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企业应向镇农技部门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合作社),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制。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财政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之前制定的《常州市新北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常农发〔2013〕5号)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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