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无障碍浏览
智能问答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登录个人中心
首 页
新
视界
新
公开
新
服务
新
互动
新
数据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动态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12249/2018-0000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农业农村局:
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常新农〔2018〕12号
发布机构:
农业局
产生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01-1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动态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常新农〔2018〕12号
各镇农技推广部门:
为加强新常态、新时代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监管和认定工作,增强企业(合作社)市场竞争力与辐射带动力,加快推进我区农业产业化梯度式提档升级,根据《常州市新北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常新农〔2018〕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决定开展现有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动态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内容
2016年度认定的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已升格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不在监测之列。对监测的区级龙头企业需要填报《常州市新北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运行情况监测表》(见附件1),对已经更名的企业,应在表中分别填写企业被认定命名的原有名称和现用名称,其它具体要求见监测表填表说明。
二、监测标准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企业(合作社)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
(三)企业(合作社)规模。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对产品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在规模上可适当放宽。
(四)经营效益。主营产品年销售额有一定增长,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五)负债与信用。企业(合作社)资产负债率低于6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包括A级)。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六)带动能力。企业(合作社)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企业(合作社)带动本区农户100户以上或有规定的原料生产基地面积,对特种种养企业(合作社)的带动农户数可适当放宽要求。
(七)生产基地。企业(合作社)在区内建立稳定的、一定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400亩以上,或蔬菜、水果面积2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100亩以上,或其他新特优品种种植面积50亩以上。(2)养殖企业:肉禽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量5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3000头以上。(3)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100亩以上或网箱养殖1000立方米以上,或年产量50吨以上。(5)其它: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基地或生产设施等。
(八)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同时,企业(合作社)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区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企业(合作社)能进行产品研发。
三、监测与申报程序
(一)企业(合作社)申请。现有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及有意向申报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的单位向所在镇农技推广部门提出监测(申报)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
(二)镇级初审。按照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监测标准和申报要求,各镇农技推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现有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的监测材料和有意向申报企业(合作社)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善性进行初审把关,提出审核意见,经镇政府同意后,统一上报区农业局。
(三)区级审定。区农业局对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监测材料和候选企业(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区农业局党组会议审定为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候选名单在常州市高新区政府网上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由区农业局授予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称号,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资格。
四、材料报送
各镇农技推广部门需向区农业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现有区级龙头企业的监测材料。一式2份上报,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企业(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包括基本情况、认定为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后发展情况、经济效益;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面临的突出问题,下一步打算。
2.常州市新北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运行情况监测表。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各镇农业部门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对复印件加盖部门公章后返还原件)。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17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5.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
6.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合作社)无拖欠漏税证明。
7.企业(合作社)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确认企业(合作社)带动基地和农户情况。
8.企业(合作社)已经享受到的优惠政策。
9.企业(合作社)获得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有效期内)复印件。
10.其他《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有关材料。
(二)有意向申报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的申报材料。包括:推荐候选企业(合作社)汇总名单、推荐意见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常州市新北区农业产业化区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表》(见附件2)等相关材料,材料一式2份。
(三)更名企业报告。需变更企业(合作社)名称的要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的材料复印件,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说明。
(四)电子材料报送。在报送上述纸质材料的同时,请各镇农技推广部门将《常州市新北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运行情况监测表(汇总表)》和《常州市新北区农业产业化区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表(汇总表)》通过邮件报送区农业局农林处。联系人:高季平;联系电话:85127279;邮箱:250925063@qq.com。
五、有关要求
各镇农技推广部门要把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监测和申报工作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提档升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来抓。要指定专人负责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申报工作,及时、准确、有效地上报相关材料。各镇农技推广部门务必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材料的上报工作。
附件:1.常州市新北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运行情况监测表
2.常州市新北区农业产业化区级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表
常州市新北区农业局
2018年1月15日
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动态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合作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