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局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研究,制定如下意见:
一、深化基层委托执法
继续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直接查处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调查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调查的案件交由其处理,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处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权对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孟河镇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二、规范证据调查采集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鉴定意见、检查记录、责令整改指令书、视听资料等。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提供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提供人拒绝签名,提取人应当在材料上注明。
三、处罚案件归口管理
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负责全局行政处罚案件归口办理。局各职能处室应当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先行取证,对涉嫌安全生产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涉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交单》(附件1),附带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移交执法大队进一步调查处理。
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处罚案件办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要对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流转单》(附件2)明确的行政处罚办案全流程主要风险点,确保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局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应当为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办案过程提供专业辅导和技术支撑。
四、执行案审会审查制
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部门整理汇总调查证据,拟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调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当事人意见、违法条款、处罚条款、自由裁量标准、建议处理意见等,并附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送综合处(法制监督处)进行法制审核。
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据《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对案件承办部门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集体审议。
五、规范执法文书使用
监督检查统一使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中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文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规范填写。执法文书的编号,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以地区名称第一个字作简称进行编写,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为例,春江镇-常新春安监责改〔2018〕1号,孟河镇-常新孟安监责改〔2018〕1号;执法大队序号1开头-常新安监责改〔2018〕1001号,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序号2开头-常新安监责改〔2018〕2001号,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序号3开头,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序号4开头。《安全监管执法手册》中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编号以此类推。
附件:1.涉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交单
2.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流转单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