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局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7日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确保及时公正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案审委的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案审委人员组成
第二条 案审委是局机关负责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议事机构,由局长担任案审委主任,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其他局领导为成员。
综合处(法制监督处)承担案审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案审委工作职责
第三条 案审委对承办处罚案件的部门(含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办案部门”)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集体审议。意见在提交案审委审议前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
第四章 案审委议事范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案审委讨论决定。具体包括: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2万元以上(含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情节复杂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章 案审委议事规则
第五条 三分之二以上的案审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案审会。原则上分管执法的局领导应当参加会议。
案审会由综合处(法制监督处)负责召集。
第六条 案审会由案审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案审委其他成员参加。综合处(法制监督处)、执法大队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条 案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并详实记录案审会成员意见建议。
第八条 与会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处罚结论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或者由案审委决定其回避。
第九条 案审会实行临时会议制。
第十条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因故退会,应征得主持人同意。案审委成员的退会导致不满足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时,案审会终止。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案审会中的讨论情况及与会人员的意见。
第六章 案审会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办案部门至少提前3天将案件及行政处罚意见提交综合处(法制监督处)进行法制审查,至少提前1天提交行政处罚意见书面稿至所有案审会与会人员。行政处罚意见应当包括:案件来源、办案人员对事实的认定、证据采集、法律适用、自由裁量的运用,拟处罚的建议等。
综合处(法制监督处)应针对以下内容进行法制审查:
(一)本部门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已经取得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准确;
(五)违法事实与处罚决定、自由裁量是否相当;
(六)《行政处罚意见》内容是否与案卷材料内容相符;
(七)执法文书填写是否规范;
(八)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应在案审会上对案件调查过程、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报告,报告应详略得当,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疑惑、难点、自由裁量根据等应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在办案部门报告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罚意见后,综合处(法制监督处)参会人员就法制审核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案审委成员应当就本案调查处理情况和有关处罚建议发表意见。如无意见,则视同同意办案部门的全部意见。
主持人综合案审委成员的意见,并依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案审会对案件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确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作出拟实施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办案部门重新调查;
(五)其他决定。
案审会做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变更,需要变更的需再次提交案审会讨论决定。
当案审委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进行表决。一般采用口头表决,也可以采用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参会案审委成员赞成的,该案件处罚意见获得通过。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审会讨论决定:
(一)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的;
(二)依据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由办案部门重新调查的;
(三)其他需要再次提交讨论的。
第十八条 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办案部门应根据审批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转入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第十九条 综合处(法制监督处)负责案审会记录工作,并保证记录的完整性。正式的记录文本由综合处(法制监督处)在会后出具,经所有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后,交办案部门入档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