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区各有关企业:
为深刻吸取连云港“12.9”事故教训,杜绝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认真做好岁末年初、“两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深入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全区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带储存经营企业(不包括加油站)。重点是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以及近年发生过事故的企业。突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危险化学品罐区等重点部位,突出涉及氯化、硝化等危险化工工艺装置部位。
(二)检查内容
1.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企业要按照“一必须五到位”(必须依法生产经营建设,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经考核合格;在生产作业期间,要有企业负责人在岗带班,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巡查检查,坚决杜绝“三违”行为,严禁超负荷、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作业,强化全时段全方位安全管理。
2.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各企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并严格执行;安监部门要重点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培训内容、教材题库、人员考核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检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3.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企业要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检查责任,细化检查内容,建立隐患治理档案,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对于前期发现的各项隐患,要确保闭环管理,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业要针对专家会诊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按“五落实”要求限时整改;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要一律淘汰。
4.检查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配备、安装相应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同时,要确保自动化控制系统设备完好,并有效投入运行,其中,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硝化、氯化工艺装置必须配备可靠的DCS远程控制系统,不符合的一律停产整改。
5.检查安全设备设施情况: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应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应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应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化工生产装置应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应正常投用。
6.检查新产品试制和试生产情况: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不得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需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应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应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7.检查设计诊断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仍旧未按要求开展设计诊断或诊断不彻底、不全面的情况;前期开展的设计诊断提出的隐患,应全部完成整改,不得遗漏。
8.检查安全防护距离: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不得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生产区与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的布局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9.检查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应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不得混放混存。
10.检查人员上岗作业情况:危险化工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涉及硝化、氯化工艺的同一建、构筑物内,同一时间段从业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0人。
11.检查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人员、装卸操作人员、自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要培训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储罐区与危险化学品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应按国家标准规定分开布置,防火间距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应符合防爆、防静电要求;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应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12.检查特殊作业管理和审批情况:企业要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特殊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进行风险辨识并提出防范措施,对相关作业人员要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特殊作业票要完整填写,规范审批,园区内企业动火作业还要按照新北区动火作业专业化管理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专家现场审核。
13.检查变更管理情况:凡是涉及原辅材料、工艺路线、设备装置、控制参数等与原设计内容不一致的,必须严格按照安全变更管理的要求,重新进行安全论证、安全设计和安全验收,构成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申请安全审查。
14.检查设备设施管理情况:企业要建立所有生产设备设施的使用、检维修及完好度记录台账,并制定设备设施定期检维修及更新淘汰制度;对在役设备设施,尤其在隐蔽工程和电气线路方面,应开展全面隐患排查,存在严重隐患的,实施淘汰更新。
15.检查应急管理情况:企业要结合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特点,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实战化演练;要根据危险物质种类、数量及工艺特点,补足备齐各种应急物资和装备设施,并加强定期检查和维护。
16.检查外包管理情况:企业外包项目要签订安全协议,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对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要进行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审查、教育培训、现场监督等安全监督和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二、时间进度安排
本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从2017年12月15日开始,2018年3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1.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本方案检查内容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全面、深入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并向属地安监部门及时报告有关检查整改情况。
2.执法检查阶段(2018年1月1日至2月15日)。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照企业自查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对辖区内的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每一条隐患,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3. 整改复查阶段(2018年2月16日至3月15日)。对于在执法检查阶段发现的隐患,以及自查发现的尚未完成整改的隐患,企业要按照“五落实”要求限时完成整改,保证整改期间的安全生产,整改完成后报属地安监部门复查。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要跟踪、督促隐患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4.总结提升阶段(2018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综合督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督导检查,及时分析工作成效,剖析问题不足,并于2018年3月25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区安监局危化处。
三、工作要求
1.全面发动,落实责任。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执行通知要求。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要迅速将此次大检查工作要求传达至所有相关企业,督促企业制定安全大检查方案并抓紧开展全面细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收集企业自查隐患清单。各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全员参与,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或按“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
2.综合统筹,稳步推进。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要结合前期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认真梳理,合理整合,统筹安排好本次大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效率,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执行到位,确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区安监局将分两组,分别由房峰同志和单正中同志带队,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同时对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3.认真总结,巩固提高。要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要及时发现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总结提炼予以推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企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要研究制定对策措施,抓紧改进完善。
4. 严格执法,严肃追责。对于在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对照法律条款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存在重大隐患或者隐患逾期不改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事故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