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滨江经济开发区安管部门:
为组织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情况年度报表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根据上述要求,现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年度报告表》发给你们,请迅速联系辖区内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填写报表,于2018年2月1日前报至区安监局危化处。如同时经营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请一并填报。
附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年度报告表(2017年度)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