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新产品试制期间的安全管理,现将《 关于印发常州市化工(医药)企业新产品试制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常安监﹝2018﹞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迅速组织宣贯,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充分领会文件要求,并严格执行。同时请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结合日常检查,认真排查,一经发现有违反本《指导意见》的行为,立即责令停产,并依法严肃处理。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