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各相关企业: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32号)层转给你们,并对相关内容作如下要求: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审查后,应及时将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条件检查表、审查意见上报区安监局危化处,区安监局危化处将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企业需在试生产(使用)方案通过论证之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工作。建设单位未通过试生产(使用)方案论证擅自进行试生产(使用)工作的,将责令停止试生产(使用)工作,并视同非法生产依法予以处理。
2.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区安监部门,区安监部门将派工作人员对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重点监督核查验收活动过程、专家组成、结论意见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督促改正存在的问题。
请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迅速组织宣贯,自2018年4月8日起所有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工作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3日
附件:/uploadfile/cznd/2018/0815/20180815135037_1810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