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63号)、《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9〕109 号)、《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关于深刻吸取连云港“12·9”重大爆炸事故教训 进一步强化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常安办传发〔2017〕17号)、《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32号)等文件要求,为推进我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改造提升,提高企业整体本质安全水平,根据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精细化工企业范围内,开展实施自动化控制改造提升工作。
根据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相关法规、规章、规范等文件规定,结合省、市、区目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形势和要求,研究制定了《常州市新北区精细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提升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区各有关企业要认真研究,严格执行指导意见要求,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方案制定
各精细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企业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安全等相关部门,将本企业现状与会议纪要各项要求逐一对照,尚未完成HAZOP分析,无法判断本企业相关工艺或部位风险因素和等级的,应首先完成相关风险分析评估工作。对照发现的不符合项,应进行登记汇总,形成本企业自动化控制现状报告,并据此制定自动化控制改造提升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各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实施步骤、工程措施、计划时限,应保证项目所需的人员和资金保障,同时,应制定项目准备、实施、验收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企业自身不具备上述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或能力的,应聘请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专家协助排查确认自动化控制不符合项,制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
各精细化工企业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方案制定,方案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区安监局危化处。
二、项目实施
涉及控制室位置、结构、墙体改造变动,以及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提升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采用满足质量和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并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进行施工或设备安装。
企业在改造提升过程中应加强变更安全管理,做好安全评估、安全设计、安全验收等工作,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范、有序开展工作。涉及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登高、动土等特殊作业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文件要求进行管理。在改造提升过程中,涉及生产设备、设施变化的,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应确保不增加产品种类和产能,且不涉及生产工艺调整等,并按规范进行变更管理。存在重大变更,需进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申请相关安全审查。
各精细化工企业应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提升工作。
三、改造验收
各改造项目建设完成后,各精细化工企业应组织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参与自动化控制改造提升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或相关行业专家对改造项目进行联合验收,明确改造后相关控制室、自动化控制系统等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本通知要求,是否符合安全设计要求,改造后相关工艺、部位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精细化工企业及各参与联合验收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验收文件上签署验收意见,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待验收通过后,改造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企业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相关设备、设施持续正常使用,实现其设计功能和安全功能。
验收完成后,企业应将验收文件复制件加盖公章后报送区安监局危化处。同时,企业应将自动化控制改造提升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四、监督管理
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各有关企业,督促企业尽快制定自动化控制改造提升实施方案,保证改造项目建设进度,按时完成改造,每月月底将本地区自动化控制改造提升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安监局危化处。对于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企业,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和执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查处。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5日
常州市新北区精细化工企业自动化
控制改造提升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从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成品储存等生产环节全流程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减少生产作业场所操作人员,规范控制室的布置,提升自动化控制水平。
二、新建精细化工建设项目控制室的总图位置
(一)基本要求
1、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
2、不宜靠近运输物料的主干道布置,不应与危险化学品库相邻布置,应远离噪声源、振动源和存在较大电磁干扰的场所。
(二)车间控制室
1、宜独立设置(独立建筑并按规范设置防火间距),但自身具有爆炸性化学品的生产车间控制室、生产车间作业人员(含控制室人员)同一时间超过10人的控制室、一个以上生产车间的共用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2、车间控制室与所在车间单面贴邻设置,应采取抗爆墙体。
3、车间控制室与非爆炸危险性的公用工程房等丙类及以下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4、不应与总变电所相邻。不宜与区域变配电所相邻,如受条件限制相邻布置时不应共用同一建筑物。
(三)中心控制室(全厂性总控制室)
1、应独立设置,宜布置在生产管理区。
2、不应与总变电所、区域变电所相邻。
三、新建精细化工建设项目控制室建筑和结构
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控制室的建筑和结构,由设计单位根据控制室抗爆要求进行设计。
四、现有精细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改造中控制室的布置要求
1、宜按上述新建精细化工建设项目控制室的总图位置进行改造。
2、控制室(包括机柜间)一面贴邻车间的,应采取抗爆措施。
3、车间作业人员同一时间超过10人的,车间控制室应独立设置或移出。
4、控制室提升改造工程应由相应资质单位根据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五、自控水平
1、生产环节全流程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改造,应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实施,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设计,P&D图及仪表联锁系统图表(联锁逻辑图、仪表数据表、控制系统配置图、I/O表等)应齐全。
2、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应严格按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要求执行。企业现有装置的自动化控制未达到《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中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的应进一步加以改造。
3、氯化、硝化、加氢工艺以及其它经HAZOP分析风险较高的危险工艺必须设置DCS控制系统。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其中经HAZOP分析采用DCS或PLC无法降低风险的需采用SIS(安全仪表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具备紧急停车(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配备独立的SIS。
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中型新建项目应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50770)等相关标准设置SIS。
6、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