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的通知》(常安监﹝2018﹞74号)要求和2018年常州市、新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决定在全区立即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全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开展专家会诊检查,进一步完善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检查范围
全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之前已完成专家会诊检查的企业除外。
三、检查重点内容
详见附件1。
四、检查要求
(一)组织实施。区安监局按照全覆盖的要求,确定需进行专家会诊检查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清单,制定专家会诊检查计划,对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会诊检查。本工作将列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
(二)检查方式。采取聘请(组织)专家的方式,对我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逐一开展会诊检查。专家从省、市、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择优选用,检查组成人员由化工设计、化工工艺、电气仪表、现场管理、安全工程、消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且每组不少于5人。检查专家与被检查企业存在受雇佣、提供有偿技术服务等利益关系的,应自觉遵循回避原则。
会诊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检查组推选。会诊检查组应如实记录会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向企业反馈,检查结束后,需及时提交经专家签字确认的会诊检查报告和隐患清单,报送区安监局和被查企业。区安监局同时将隐患清单通报至企业所在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
(三)隐患整改。企业按照专家会诊检查报告和隐患清单,建立隐患档案,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逐条落实整改措施,按照责任、方案、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完成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企业应在收到专家会诊检查报告和隐患清单后3日内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报送区安监局危化处和属地安监部门。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由会诊检查组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同样实行组长负责制。区安监局对专家会诊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将依法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服务保障。区安监局出资承担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工作,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负责协调、联络本地区内企业的专家会诊检查工作。
附件:1.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重点内容
2.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报告格式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5日
附件1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重点内容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依据
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按规定评估、建档、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2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制作规程建立和执行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3
重大危险源配备重点控制参数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情况;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等的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4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情况;涉及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情况
5
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并根据辨识结果采取相应的监视和防范措施
6
重大危险源设施的自动控制、联锁、紧急切断、报警、应急处置、视频监视设施按设计施工
7
企业应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和责任人或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8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9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10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11
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12
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储罐区进行设计复核,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完善设备设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2.6款
13
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风险辨识分析,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五条
14
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2.1款
15
倒罐、清罐、切水、装卸车时作业人员应坚守在作业现场
(安监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安监总管三〔2016〕53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八条
(安监总政法[2017] 15号)《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16
储罐区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安监总管三〔2016〕53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六条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九款
17
储罐按规定设置防火堤和防火隔堤,落实防泄漏和防腐蚀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18
储罐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静电、防汛设施及消防系统完好;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要确保氮封系统完好在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2.4款
19
可燃液体储罐按单罐单堤的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20
大型、液化烃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设置远程紧急切断阀
(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安监总管三〔2014〕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SH/T 3007-201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第6.4条
21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GB 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4条
22
化学品罐区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测,储罐管线阀门、机泵等设备设施完好
23
相邻罐区落实防止事故相互影响的措施
(SH/T 3007-201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24
原油储罐浮顶密封完好情况,一、二次密封之间可燃气体不应存在超标情况;不存在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情况
(安监总政法[2017] 15号)《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25
油气气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进出管道设置自动联锁切断装置,报警与联锁装置有效运行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12条
26
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SH/T 3007-201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第6.4.6条;
27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应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第二十条
28
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罐区,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罐区
(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2.5条、第6.2.16条
29
可燃、易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不应设输送泵,或输送泵与储罐防火堤距离不足;防火堤内存在电气线路排布未穿管或未使用桥架情况
(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
(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5.4条
30
储罐接地线直接焊接在罐体上;人体静电释放球有效接地;呼吸阀、液位计定期检查;相关检验记录应完整
(HG/T 20675-1990)《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第2.4.4条第3款
(SH 3097-200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第4.2.5条
(AQ 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第12.2条、第12.3条
31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齐全
(安监总政法[2017] 15号)《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32
危险化学品储存符合规范要求,存放在专门仓库,并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有防止危险化学品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的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6.1条
(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4.8条
33
危险化学品仓库由经考核合格的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4
应如实记录其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5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36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执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五双”制度
(安监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公安部令第77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37
易燃气体、助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应专库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液体应分库储存
(GB 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第4.3.2条
38
可燃材料仓库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5条
39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仓库的疏散门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2条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4.11条
40
桶装、袋装仓库相互接触会产生化学反应、爆炸危险的物料,以及腐蚀性物料和易燃物料储存在同一仓库时,采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自设置出入口
(GB 50475-2008)《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第5.1.1条
41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12条
42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应专库储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并安装防盗报警器和能保留30天以上的高清视频监控系统
(GB 17916 -2013)《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第4.2.4条
43
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
(GA 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第6.3条
44
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跺的面积不应大于150㎡。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物品堆放应满足“五距”规定
(GA 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第6.7条、第6.8条
45
安全联锁正常投用,未经审批摘除,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是否恢复,安全联锁管理台账是否完整
(安监总政法[2017] 15号)《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46
厂区消防道路畅通,消火栓、消防炮等符合设计规定,消防泵、泡沫罐、消防水罐等定期维护,有记录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七章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四章、第八章
(GA 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5章
47
储存场所电器防爆等级,防雷、防静电、静电消除设施等符合规范设计要求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十章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九章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48
结合全区岗位风险辨识,在各个风险点设置风险告知卡和应急处置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49
企业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50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51
严格承包商资质审核,加强承包商员工培训,做好作业交底和现场监护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1.3款
52
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特殊作业票填写符合规范,作业票与作业内容一致,签审齐全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53
特殊作业前应开展危害识别或风险评估
54
特殊作业场所人员(监护人员)按规定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空气呼吸器等,以及符合作业现场操作要求的个体防护器材
55
动火、受限空间作业场所按规定落实系统隔离、倒空、置换、清洗、通风等防护措施以及有对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进行分析
56
特殊作业过程落实专人监护,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情况,持特殊作业票进行作业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18条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第19条
(安监总管三〔2014〕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
附件2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报告格式
一、企业基本情况
××××××××××××××××××××××××××××××。
二、专家会诊检查概述
1.专家组成(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专业等);
2.检查方法;
3.检查流程等。
三、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隐患
1.安全生产现状概述;
2.隐患清单(采用条目式列明)。
四、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对存在的隐患进行分析,特别要注明重大隐患(详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需要立即整改的隐患。
五、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六、附件
1.专家会诊检查重点内容检查表;
2.会诊检查现场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