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凤凰湖西地块工程项目“9·18”高处坠落事故予以结案的请示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8日15时40分左右,位于新北区薛家镇的凤凰湖西地块工程项目的工地上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纪委监委、城建局、总工会、公安局新北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分析,已查明了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请予结案。
特此请示,如无不当,请予审批结案。
附件:1.凤凰湖西地块工程项目“9·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凤凰湖西地块工程项目“9·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名单
凤凰湖西地块工程项目“9·18”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章)
2018年10月25日
(联系人:杨诚;电话:85163021)
附件1
凤凰湖西地块工程项目“9·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述
2018年9月18日15时40分左右,位于新北区薛家镇的凤凰湖西地块工程项目的工地上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一名工人从该工程项目11#楼坠落至地面,后送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北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纪委监委、城建局、总工会、公安局新北分局组成的凤凰湖西地块工程项目“9·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附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凤凰湖西地块工程项目7#、8#、9#、11#楼、小区变5、地下车库三(二标段)建筑工程
2.工程地点: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路以南、凤翔路以西、薛冶路以东、庆阳路以北地块
3.建设单位:常州河畔置业有限公司
4.设计单位:江苏筑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5.监理单位:常州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6.施工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合同工期:2017年10月10日-2019年9月25日
本工程主要包括7#、8#、9#、11#楼、地库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及外环境零星工程土建等,总建筑面积约81950平方米。建筑结构形式为全现浇剪力墙结构及框架结构。住宅楼层高均为2.9米,剪力墙结构。地下为车库、设备用房及检修用房车库,主体地下室以外的部位为梁板柱结构,地下车库为地下一层结构,为设备用房及单层坡道式机动车停车库,层高3.6米。2017年9月21日,常州河畔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121540579.92元。
(二)施工单位概况
1.单位名称: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5-8层
3.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吴飞
5.注册资本:壹拾亿元整
6.营业期限:2002年3月28日至长期
7.经营范围:汽车维修、成品油零售(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证件经营),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隧道工程、桥梁工程、环保工程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设工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建筑构配件、汽车配件、建筑及装饰材料、建筑五金、化工原料(除危险品)的销售;工程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物业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玻璃幕墙、铝合金、金属、塑钢门窗装饰的设计、制作及安装,轻钢龙骨、钢结构的制作及安装,建筑构件吊装、桩机施工、机械设备的施工及安装,建筑机械及材料的租赁,预应力张拉、结构加固、地基处理,技术咨询。
该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2017年11月16日,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凤凰湖西地块工程项目施工劳务作业进行了分包。
(三)劳务分包单位概况
1.单位名称: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2.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0号1号楼20层2001室
3.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庄国荣
5.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6.营业期限:2004年4月28日至长期
7.经营范围:向建筑工程提供劳务服务,建筑工程承包,装饰装潢,建筑设备租赁,房屋租赁、维修,建筑材料的销售,技术咨询服务。
该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类别及等级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砌筑作业分包壹级;木工作业分包壹级;抹灰作业分包不分等级;钢筋作业分包壹级;混凝土作业分包不分等级;焊接作业分包壹级;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不分等级。
(四)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9月18日15时40分左右
2.事故发生地点:凤凰湖西地块工程项目11#楼
3.事故伤亡情况:一人死亡
4.伤亡者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岗位
安全教育情况
伤亡程度
周树杰
男
1987.10
架子班班长
已教育
死亡
5.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6.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25.64万元
三、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8年9月18日下午13时,劳务分包单位的架子班班长周树杰带领架子工徐守军、陈朝辉等人开始拆除11#楼11、12层外脚手架。15时左右,因为天空下起了雨,安全员童品贞电话通知11#楼的架子工停工,并向项目经理卢新阳进行了汇报,于是周树杰带领架子工从11#楼下来返回了生活区。15时40分左右,在11#楼北边地面的工人冯和平突然听到“咚”的一声,发现周树杰从11#楼上坠落至离他大约两三米远的地面,于是立即大声呼救。
事故发生后,闻讯赶来的童品贞等人立即组织人员将周树杰送至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新北区、薛家镇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全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事故调查情况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经现场勘查、查阅材料、人员询问等调查取证,该起事故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1.由于当日有雨,项目部通知架子班班长周树杰暂停班组作业,于是周树杰通知停止拆除脚手架作业、并组织人员从11#楼撤出,相关证据显示事故发生时,施工工地处于停工状态。
2.架子班组人员返回员工宿舍后,周树杰发现自己钱包丢失,在宿舍内遍寻不见还询问同宿舍的架子工陈朝辉是否看到,之后走出宿舍后又看到去洗澡的架子工徐守军,又再次询问是否看到钱包,相关证据显示周树杰在事故发生前期是在寻找钱包。
3.周树杰作为架子班班长,根据相关询问笔录和任务分工,平时负责脚手架搭拆时的人员工作分配和现场监督,不直接参与脚手架的拆除作业,而在事故发生时施工工地处于停工状态,相关人员已陆续撤出作业区域,不需周树杰现场监督等工作,在调查过程中未有人员反映看到他何时返回11#楼,也未有人员能确认他摔至地面的过程,无充分证据证明是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二条中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综合分析该起事故的实际情况,无充分证据证明周树杰的死亡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事故调查组一致认为该起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事故重复发生,对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1.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事故警示教育,不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
2.加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在危险区域、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针对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采取可靠的安安全防护设施,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
3.加大现场安全检查和巡查力度,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大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制止违规违章行为,采取有力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作业安全。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将事故整改情况报新北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新北区城建局。
附件2
凤凰湖西地块工程项目“9·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名单
组长:王淑婉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员:崔小宇 常州市新北区纪委监委科员
查正伟 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
胡九宏 常州市新北区总工会副主席
骆进联 常州市新北区城建局质安站副站长
李亚东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徐晓兵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科长
黄 怡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科员
盛旭东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科员
洪立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