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层转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区各有关企业:
现将《常州市安监局层转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常安监﹝2018﹞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执行。
一、请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立即将《常州市安监局层转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常安监﹝2018﹞138号)和本通知要求传达到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求企业利用本单位“智能化二道门”建设和深化的契机,全面开展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每天上午10时前在“智能化二道门”显示屏公示承诺公告,并在条件成熟后按照要求在属地安监部门网站公示相关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二、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要将企业承诺公告情况纳入安全检查内容,严肃查处不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安全风险研判走过场、承诺公告内容不真实的行为,督促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要求,立即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实施该制度。要结合安全风险研判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完善岗位风险评估及管控工作,建立安全风险研判制度,完善责任体系,每日常态化开展班组级、车间级、厂级安全风险研判,落实管控措施。
四、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各岗位、班组、车间、部门和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安全风险报告和承诺的要求,履行好自身职责,自下而上层层研判、层层记录、层层报告、层层签字承诺,自上而下做好风险研判和管控任务的告知交办,做好安全风险报告和承诺的评估审核。
五、按照安全承诺公告的要求,各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发现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不发布、虚假发布安全承诺公告等情况时,均有权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应保护报告人身份信息,并根据报告情况及时查处。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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