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常州市新北区安监局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局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中共常州市新北区安监局党组议事规则》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
2018年8月27日
中共常州新北区安监局党组议事规则
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局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严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实际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准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4.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5.坚持“一事一议”,每位成员围绕中心议题,独立思考,充分发表意见,通过充分讨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二、议事制度
1.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需列席会议的人员根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2.党组会议召开时间由党组书记决定。
3.党组会议要求全体党组成员到会,特殊情况下,不得少于党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前请假。党组书记不在时,一般不召开会议,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在征得党组书记同意后也可召开电话会议。
4.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党组会议,遇特殊情况可及时召开。
5.党组会议由专人进行完整记录并经党组书记审签。会议记录一旦形成,任何人无权更改。如需调阅会议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6.党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处,负责党组会议会务工作。
7.坚持和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中心组学习。
8.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全年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及党建工作分别不少于2次。
三、议事范围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方案的确定;需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的确定;
3.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确定;阶段性重要工作部署的确定;
4.局内设处室以及下属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或职能调整;人员编制;局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或废止;
5.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以及有关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措施;
6.关系群众、全局干部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7.各处室请示的重要事项;
8.应由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本局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2.局公务员、事业单位以及派遣制人员进出的审定,人员岗位调动,新进人员的转正,党员的发展及处置;
3.年度局奖惩人员和区级以上荣誉个人或荣誉集体的推荐和选定;
4.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奖惩。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属于本局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民生社会事业建设项目、重大活动的安排;
2.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挂牌拍卖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3.未列入预算的局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购置、改建、装修计划的认定;
4.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局年度预决算经费、专项经费的制订及调整;
2.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数额满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安排(政策和上级规定的除外);
3.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议事程序
1.党组成员依据工作需要提出议事事项,进行充分调研,形成方案,由综合处收集;
2.综合处将收集的各事项,交党组书记审定,确定是否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3.党组书记确定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综合处提前将会议议程及方案书面通知各党组成员;
4.召开党组会议审议。
五、议事纪律
1.党组会议应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紧急事宜不得随意进出会场或办理与会议无关的文电、公务等。
2.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个人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坚决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涉及干部任免,除指定找有关人员谈话者外,其他同志不得提前与有关人员通气。
3.会议议题凡涉及本人或亲属,需要回避的,应当自觉申请回避。
4.党组成员应把维护团结作为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做到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关心、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5.党组及其成员必须置于党组集体领导和监督之下。党组书记对党组执行本规则负主要责任。党组成员违反议事和决策的程序、原则,不执行党组会议决议,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党组民主生活会上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接受党组的批评教育。
六、决议执行
1.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未更改前,必须维护和执行,保证党组决定的严肃性。
2.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3.党组成员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有新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