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取消现实行的《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常新财企〔2008〕5号),在辖区内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行业领域包括: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仓储单位)、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一)由企业自行选择具有一定品牌资质及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予以投保,所需保险费用可直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必须包括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
(三)企业涉及危险岗位工作人员须全员参保雇主责任险;
(四)高危行业企业不按规定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由行业主管部门将该企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单位管理。
三、现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办法
企业携带填好的《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申请表》、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向企业开具《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批准书》,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加盖公章后到工行新北支行提取。提取风险抵押金后,工行新北支行应予以注销该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相关企业须在2017年8月1日前完成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工作。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