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全区安监队伍正规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安监队伍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工作着装,是指区、镇两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岗在职并且取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资格或行政检查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统一配发的制式执法服装。
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包括:
(一)局各处室、执法大队在岗在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检查人员和受委托的镇、街道、园区安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检查人员;
(二)区、镇两级安管部门因工作需要着装的其他在岗在职工作人员。
各镇、街道、园区安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统一着装的人员名单报区安监局审核备案。
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或检查时、参加集体或集中执法时、参加规定须着装的会议或重大活动时必须穿着执法服装,保持仪容严整。
(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时应随身携带执法有效证件。
(二)穿着执法服装时,执法胸徽、胸号分别佩戴在上衣右上、左上口袋上方中央,臂章佩戴在上衣左臂。不得佩戴其他与安监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三)到现场(车间)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配戴安全帽。
(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人员穿着执法服装时,应当配套穿着,且应保持整洁统一、仪容端庄。穿着春秋制服套装时,内着长袖衬衫,扎系专用领带;穿着夏季套装时,短袖衬衫不得系于裤腰内,不扎系专用领带;着长袖衬衫时,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专用领带。穿着执法服装时,要佩戴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胸徽、胸号、臂章、肩章,不得混穿,不得在执法服装外罩便服及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五)执行公务时不得赤脚穿鞋。
(六)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除工作需要外,不得穿着执法服装进入公共娱乐场所。
(八)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任务(暗查暗访)或参加公务活动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公务外出的;
(三)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五、执法服装以及安全帽、执法胸徽、胸号、臂章、肩章等不得擅自拆改、不得变卖、捐赠或借(送)给他人。
六、局综合处做好执法胸徽、胸号、臂章、肩章标志的登记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辞(离)职、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将安全帽、执法胸徽、胸号、臂章、肩章收回上交局综合处。
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着装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对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