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道)安监部门: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贵州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1”煤气中毒等两起较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8〕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