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新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现制定《新北区审计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我局于2008年正式启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几年来,我局能严格执行公开制度、规范公开流程、创新公开方式,有效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透明化。截至2017年底,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各项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在审计机关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开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职责、领导分工、审计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审计工作计划、业务工作等信息共计103条,其中2017年新增及更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条。所有公开信息中:机构概况类7条,占总数的6.7%;政策法规类26条,占总数的25.2%;规划计划类16条,占总数的15.5%;业务工作类30条,占总数的29.1%;其它14条,年度工作报告类9条,信息公开指南1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本年度我局未发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的工作人员来源于局内设机构人员,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费用纳入本局机关的公用经费支出,也未发生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的收费事项。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7年2月7日,我局收到常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1份,具体事件陈述如下:2016年,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第36号)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发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作出不予提供的决定。该申请人向新北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新北区政府于2016年5月作出决定,维持区审计局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申请人不服,向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原告(申请人)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申请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7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和进步,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主要有: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上站位还不够高,在信息公开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上还不够丰富;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
针对以上不足,我局将持续加强对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理解,深入领会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总结借鉴好的经验,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同时妥善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关系,在新的起点上扎实推进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常州市新北区审计局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