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规定,对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新建或超出规定淘汰时限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不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注销使用登记。经我局核查下列10t/h以下燃煤锅炉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现对设备使用登记予以公告注销处理。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有异议,可向我局反映。
联系电话:85156710 地址:新北区衡山路2号
特此公告。
附:2018年第二批公告注销锅炉明细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证号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锅炉型号
1
蒸汽生产锅炉
锅苏ECA860
11203204832005010009
常州市双华纺织厂
LSG0.3--0.4--A
2
有机热载体锅炉
锅苏E40015
13003204912001060015
常州富润合成化工有限公司
QXY0.6(50)
3
锅苏E41033
13003204002001072030
常州市黑马合成革有限公司
QXG0.29-1.0/320
4
锅苏E4Y092
13003204002002081437
常州市宏发机械有限公司
YLL1400-AⅡ
5
锅苏E40805
11203204912002084018
江苏省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农药厂)
SHL10-1.57-AⅡ
6
锅苏E41175
11203204912002084019
7
2000D600
11203204832001070569
常州市武进水利化工有限公司
DZL2-1.0-AⅡ
8
锅苏ECB043
13003204832002070887
常州市新球纺织有限公司
YLL-1400MA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