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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农业局印发新北区农村财务辅导站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现将新北区农村财务辅导站《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农业局
2014年8月5日
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规范化管理的办法
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经济合作社,含村改居的涉农社区,农村股份合作社,代为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集体”)财务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新北区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与要求
村集体财务在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由镇农村会计服务站实施代理记账。村集体财务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记账方法、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统一档案管理。同时全面推行村级会计电算化工作。 二、财务预(决)算制度
1. 村集体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各村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要实事求是反映经济情况,并进行财务分析。
2.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由村两委会讨论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农经站审查批准后执行,并在公开栏中公布。预算实施过程要在公开栏中一并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3. 村集体日常财务收支活动要围绕预算计划进行。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费用或投资的,应提出追加报告,追加额在预算收入的5%以内,须经村两委讨论后实施;追加额超过预算收入的5%以上的,由村两委商量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经站审批后实施,不得先用后批。
4. 年终分配结束后,编制年度决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报镇农经站备案。镇农经站在审核的同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分析。
三、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各村只允许在镇财政结算中心统一开户,村各类经济业务在一个账户内进行核算。银行账户的印鉴必须由村集体组织的公章、村集体组织负责人和代理记账员私章组成。严格实行印鉴和支票分开保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开立临时专用账户的,必须提交申请报镇农经站批准,开设的专户由村会计负责做账,镇农经站进行监督。
2.各村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个别经济业务大的村需要增加库存现金的,必须提出申请,由镇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增加,但不得超过10000元。村集体使用资金时,由村会计填制用款申请书,经村集体负责人同意后,报农经站审批。如一次拨款超过5000元,必须在用款申请书中填写用款明细;对于单个项目用款超过5000元的事项,除需经村两委集体商量同意外,还需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拨款。
3.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现金结算限于零星开支和干部报酬及补贴等,对金额较大的支出项目或往来款项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
4.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因公外出借款在回来后一星期内结清。
5.村集体资金不准擅自借给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各村每年年末必须对所有往来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和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村集体商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镇政府审批后,及时予以核销。对原借出款项及收入性质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对一时无法全额收回的,应订立分期还款计划;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款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进行清收,并将结果报镇农经站。
四、费用开支审批制度
1.村集体各项开支要坚持按预算执行。村级一切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规范的凭证,严禁“白条”入账。对违反财务制度的票据,村会计有权拒绝接受;对不符合规定手续的票据,镇代理记账员有权拒绝入账。
2.村集体所有开支必须坚持“一支笔”审批,支出凭证必须签注开支事由,原则上单笔(项)开支额1000元以内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1000至5000(含5000元)的开支应先由村级组织另一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审批,报镇(街道)农经站站长批准;5000至20000(含20000元)元的支出,在村两委会(村党组织、村委会,下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的基础上,先由村级组织另一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审批,报镇(街道)分管领导批准,会议研究情况要记录备查;20000元以上的支出在村两委会研究的基础上,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同意,然后由村级组织另一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审批,报镇(街道)主要领导批准,会议研究情况要记录备查。
3.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级费用开支要在确保村级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压缩不必要的开支。
(1)规范干部报酬。村主要干部报酬一律按照镇党委政府制定的村主要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及报酬结算办法执行。“四职干部”报酬,经村两委商量,报镇农经站审核批准后执行,不得超标准分配。
(2)严格控制招待费用。村集体在经济交往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只能在当年度列支,全年招待费用总额一般控制在当年实际收入的10%之内。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支的,必须由村提出书面申请,报镇政府批准后追加招待费限额。
(3)严格控制会议费用,如党员大会、各类培训班、经济工作会议、选举大会等,全年会议费用总额一般控制在当年收入的3-5%,并需附与会人员签到明细。
(4)严格控制村级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必须附有上级部门的通知或批复,方可报支。
(5)规范村干部养老保险。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应严格按当地政府规定统一实施,严禁用公款为村干部办理当地政府规定之外的各类保险。
(6)规范各类补贴:严格按区、镇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五、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1.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工程、水电工程、装饰工程、绿化工程、桥梁道路工程、路灯工程、水利工程等。
2.村级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由村拟定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说明、总体设想、建设地点、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等),报镇政府批准。项目批准后由村按规定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用地建设、施工等相关手续。
3.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邀请招标,报农经站审核备案(特殊情况按当地镇、街道规定可以放宽到投资总额10万,以下类推)。5—50万元的项目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新北区招标办进行统一公开招标。严禁降低工程估算价、采用化整为零的办法逃避招投标。
4.工程项目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包括50万元以下有特殊安全技术标准的项目),其他工程由各村集体研究决定派员自行监理。
5.项目建成后30天内,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然后依据审计结果及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办理入账手续。
6.5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镇内审机构实施审计。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项目,可委托镇内审机构审计,施工单位按核定的金额开具由本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
六、收支结报制度
1.村级财务实行按月结报制度。结报时,村会计要带好原始票据、填写好资金结报单,到镇农村会计服务站进行财务结报。
2.村收支票据每月需经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上报镇农经站审核后,由镇代理记账员记账。
3.支出票据应及时结报。凡支出发生后三个月内未予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除因收款人或出票单位造成外)的,村会计应当予以拒报。
七、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各村要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逐项登记管理。
2.固定资产的更新购置,应根据预算计划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镇政府批准;作价转让的要合理估价,公开转让,并及时收回价款。
3.村集体固定资产的发包或租赁,应经村集体讨论决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收缴发包费或租金。合同期间造成资产损坏或损失的,由承包人或租赁者负责修复或赔偿;各村不得将固定资产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借款作抵押担保。
八、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1.村集体要严格按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好集体资产发包和租赁工作。
2.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镇农经站备案,同时,各村在每年12月底前,应按照合同填报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明细表,经村书记、主任、会计签名后,交镇经管站备案。
3.村会计应根据合同设立承包合同台账,明细登记合同的兑现情况。对年终合同兑现有困难的要求其办好欠交承包款或减免手续,并及时入账。年终各项承包合同兑现率要求达到98%以上。
九、票证管理制度
1.村集体收入、往来结算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
2.各村要设置票证登记簿,对票证领用、发放、销号如实记录。票证由村会计负责保管,每村限量领用。使用完的票证由镇代理记账员协助村会计销号,填制销号单。票据由镇农经站统一发放,严禁擅自购买、印制各种票据。
3.票证必须连号连本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票证实行一月一结、一季一清,做到票证、钱、账“三相符”。票证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应对未使用完的票证在监制章处作“V”型剪销作废。
十、印章管理制度 1.印章的保管。村委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公章、民主理财小组专用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一般情况,民主理财小组专用印章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保管;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公章由村会计保管;村委会公章由“两委”成员保管。
2.公章的使用必须按程序进行。一般事项需要使用公章,需公章审批人同意。当涉及承包、投资以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需要使用公章时,须经村“两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经公章审批人同意后方可使用。村主要干部不得擅自保管、携带和使用村集体公章。因擅自使用村集体公章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责任人个人承担。
3.公章的移交。换届选举或公章保管人发生变动,应在10日内向本届或接管人移交公章,拒不移交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十一、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
1.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村两委班子不能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对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季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切实履行职责,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开展财务审查。
2.各村要实行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布表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签名,并报镇农经站审核后方可公开。
3.各村的财务要按季上墙公布。村的年度预算计划、决算报告、各季财务收支明细、村干部工资补贴、基建项目和固定资产购置、承包办法及指标等项目要逐项及时公开。
十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1.镇代理记账员、村会计应按有关规定登记各类账簿,及时上报各类报表,数据准确,并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村财务档案,如账册、凭证、报表、各类合同、土地承包资料、有关文件都要每年整理装订成册,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对装订成册的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2.镇农经站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实行统一归档管理,一村一柜。村级会计资料集中保管期为十年,期满后逐年返还给各村,由村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专人管理。
3.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要查阅村级会计档案,须经镇农经站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并将查阅情况作书面记录。
4.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
5.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需销毁的,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经村集体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报镇经管站批准后销毁。销毁时,由镇村两级分别派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销毁清单上盖章证明,并将清单归档。任何人不准私自转借、销毁档案。
十三、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1.村财会人员应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勤奋学习,钻研业务。实行持证上岗,实行继续教育和考核年检制度。
2.村会计要及时做好报账结账工作,要依法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强化对现金、有价证券的管理。要指导和监督组级财务核算。
3.村会计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调换。确需变动时,由村两委会与镇农经站商量提出人选,报镇党委政府同意任用。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由镇农经站监督交接,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4.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财会人员。
十四、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村集体财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报镇政府:
1、发现贪污挪用公款现象;
2、发现现金、有价证券或财务档案等被窃事件;
3、发现对外提供担保现象;
4、被有关部门查封银行账户;
5、其他须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
重要事项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在口头汇报的同时,应报送书面材料。
十五、审计监督制度
各村要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镇农经站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日常审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务会审和专项检查,每年开展会审、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并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镇监察、财政、审计、农经等部门要履行职责,对村级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对村主要干部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对群众意见大、问题反映强烈的村要及时进行专题审计。审计的结果要公开。
十六、责任追究制度
1.责任追究种类:
(1)责令改正;
(2)通报批评;
(3)建议上级部门采取党纪政纪处分;
(4)建议其他组织处理。
其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建议或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方式。
以上追究办法可以单处或并处。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党总支(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负主要责任:
(1)未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
(2)未按规定设立银行账户或多头设立银行账户的;
(3)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4)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固定资产随意减免或处置的;
(5)未按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担保的;
(6)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随意更改专项资金用途的;
(7)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拍卖、转让、发包及租赁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管理的;
(8)授意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9)村干部报酬、各类补贴超过标准的;
(10)对上级或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11)其他违反农村财务管理行为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会计负主要责任:
(1)对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予以报销的;
(2)已收的村集体收入未及时入账的;
(3)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行为制止或纠正不力的;
(4)发现村级财务收支有问题而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
(5)未按规定及时报账的;
(6)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出借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7)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或截留挪用公款资金的;
(8)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十七、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财务制度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如上级对村级财务管理有新的规定按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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