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企业闲置资产盘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经济提质增效,根据新北区《工业企业用地增效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利用存量资源招商,按照新北区《工业企业用地增效实施细则(试行)》和《罗溪镇工业企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项目准入评价或备案,在我镇进行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企业,适用于本实施意见。重点支持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企业,以及企业总部、现代商贸物流、建筑业等零地招商项目。
二、主要政策
(一)市场盘活类
1.对通过股权转让、资产收购、司法拍卖、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低效用地企业,且新项目符合园镇产业政策的,在与镇政府签订投资监管协议(约定政府给予的政策优惠、亩均销售、税收等条款及违约处罚措施)和取得区工业用地增效办公室备案后,对一个完整年度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的兼并重组项目,按企业年度纳税总额镇级贡献部分的40%对纳税主体进行奖励,对重点支持的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项目按企业年度纳税总额镇级贡献部分的60%对纳税主体进行奖励(以企业注册时点计,执行期为三年)。
2.对企业间兼并重组(关联交易除外)过程中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等税收镇级贡献部分给予返还奖励,依法给予债权债务处置、权证变更等服务支持,支持意向收购方通过技术改造、改扩建等方式继续开发,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区级以上重点项目推进计划。
3.对大宗低效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通过市场盘活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政策支持。
(二)开发利用类
1.以技术改造、增资扩股、改扩建等直接增效利用,以及利用厂房对外出租间接增效利用的低效用地企业,优先纳入区级以上重点项目,优先支持企业申报各级财政资金扶持。特别优质或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政策支持。
2.对以利用厂房对外招租等间接增效利用项目的,从园镇外引进一个完整年度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新项目的(按项目实际使用土地、厂房面积进行测算),按照新引进项目年度入库税收镇级贡献部分40%对产权持有人进行奖励(以新引进企业注册时点起,执行期为三年)。
(三)税源经济类
对引进的总部经济、研发设计、建筑施工、商贸流通等零地招商项目,在与镇政府签订协议后五年内,任意一个自然年度税收达300万元以上,对该年度镇级地方财政留存部分(仅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50%给予引进企业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平台集聚类
1.对具有重大载体平台(限指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产权持有人,鼓励企业引进优质高效项目及总部经济、研发设计、建筑施工、商贸流通类等税源项目,以上一年度的基数为考核依据,在下一个年度第一季度,新增部分税收按镇级地方财政留存部分(仅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10%给予产权持有人进行奖励。
2.对利用自有载体空间,积极配合政府引进科技人才项目、税收高效项目和外资项目的企业,园镇鼓励并积极协助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各类资质。凡被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其他政策
1.对新引进的企业,经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备案(核准),当年技术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按实际投入(以当年抵扣设备发票总额为准)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重点支持的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企业给予2%的一次性补助。
2.对配合执行《罗溪镇工业企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的产权持有人,在房产证办理、项目立项及环评、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申请减免上,镇政府将给予支持。
3.新引进企业的其他项目奖励,参照《关于加快经济发展的奖励意见》(常空港办〔2019〕4号)文件执行,就高不重复计奖。
三、其他
企业应积极配合镇党委、政府各项工作,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环保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或被税务部门查处偷漏税行为的,不得享受该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解释权属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