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高新市监案[2019]10001号
案件名称
常州市长宇实用气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的液态医用氧案
处罚事由
生产销售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的液态医用氧
处罚种类
1、警告;
2、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州市长宇实用气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20411666374682K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国庆
处罚结果
2、没收违法所得184365.5元;
3、并处罚款500000元,罚没合计共684365.5元。
处罚生效期
2019年1月9日
处罚截止期
2019年1月24日
处罚机关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3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