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高新市监案[2018]10194号
案件名称
新北区河海昊远绿叶钢瓶租赁服务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医用氧案
处罚事由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医用氧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用氧;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北区河海昊远绿叶钢瓶租赁服务部
行政相对人代码
92320411MA1N4T7B5Y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范华良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用氧(“华阳”40L/瓶)5瓶,医用氧(“华阳”10L/瓶)5瓶;
2、没收违法所得41094元;
3、并处违法销售的医用氧(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医用氧)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82438元。
罚没款合计123532元。
处罚生效期
2018年12月11日
处罚截止期
2018年12月26日
处罚机关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3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