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高新市监案〔2019〕10070号
案件名称
江苏小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通江中路分公司冒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防伪标识案
处罚事由
冒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防伪标识
处罚种类
1、没收冒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大闸蟹;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小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通江中路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20411MA1X153K07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达
处罚结果
1、没收冒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大闸蟹151只(先行处理,已变价4475元);
2、处罚款4000元;
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02.8元,罚没款合计8677.8元,上缴国库。
处罚生效期
2019年7月12日
处罚截止期
2019年7月27日
处罚机关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3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