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保障农民合法经济利益、巩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薛家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明晰产权主体、理顺分配关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为核心内容。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积极引导、稳步推进,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持续增长。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优化薛家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完善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界定撤村建居后原村民小组长等相关人员的定性、管理、职责、薪资报酬、更替方式等内容。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事、维护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财产的经营组织。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2.坚持集体所有、巩固发展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产物,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代表全体合作社成员依法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有独立的章程,拥有自己的成员,内部治理结构由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与村民委员会是两个职责完全不同的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济职能,是营利性的主体;村民委员会负责公共服务的职能,是一个自治团体,二者在职能和性质上完全不同。
3.坚持民主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认真听取广大农民的意见,民主讨论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调整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必须经过民主程序,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全过程。
四、具体内容
撤村建居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制同步撤销。原有的组级事务管理模式已不适用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体系要求。为确保能正常、有序、健康地开展经营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优化明确如下:
1、关于人员性质。民政部门明确撤村建居后,原村民小组建制同步撤销,同时撤销原村民小组组长及原妇女队长管理职务。因此完成“撤村建居”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再以村民小组组长、妇女队长名义支付相关报酬。其中,因吕墅社区为涉农社区,区民政部门明确其组级管理仍按村民小组推选方式,管理权属吕墅社区。
2、关于董事会职权。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形成的合作社章程规定,董事会职权包含决定召开本社股东代表大会和向股东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和落实本社的经济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收支预算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负责社务工作,任免有关管理人员;通过本社工作人员的报酬方案;制定章程的修改方案。
3、关于内部治理结构。调整股份制改革后的内部治理结构,将合作社成员按照原村民小组划分成若干成员小组,新增成员小组组长。通过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明确“成员小组组长”为组级管理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成员小组组长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根据考核情况发放薪资报酬。
4、关于选举程序。调整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选举办法(简称“选举办法”),成员代表的推选在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前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每个成员小组经2/3以上成员户代表同意后推选2—3名成员代表。成员小组组长的任免由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按成员组别在当选的成员代表中确定一人担任成员小组组长(如有成员代表因特殊原因变更后,由董事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成员小组组长),“选举办法”经所在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附则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镇农经科、社会事业科负责解释。
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