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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洪都电动车有限公司
常新行审环验〔2019〕122号
2019年5月10日
关于常州洪都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线搬迁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
常州洪都电动车有限公司:
你单位《常州洪都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线搬迁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及《常州洪都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线搬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局于2019年4月组织该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形成了验收组意见。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江苏常州新北区运南西路201-2号,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电动车25万辆的生产规模。该项目于2019年1月14日取得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的批复(常新行审环表[2019]10号)。
本次验收为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
该项目产生的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设置单独的生活垃圾堆场。
三、验收监测(调查)结果
常州久远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常州洪都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线搬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明:已全部按规定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建设了固体废物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同意投入运行。
项目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固废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完善固体废物,减少二次污染;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畅通的环境公众参与平台,公开环境信息,加强与公众的沟通。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19年5月8日
抄送:
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8日印发
公示期限
公告日期:2019年5月10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反馈意见方式
联系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519-85167727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