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在《关于洞庭下塞湖矮围整治及其相关违纪违法问题查处进展情况的报告》上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河湖违法圈圩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办发电〔2018〕94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河湖违法圈圩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常办电〔2019〕12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我区江河管理与保护工作,维护江河健康生命,保障江河功能发挥,决定在全区开展江河违法圈圩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
一、总体要求
(一)目的意义。在全区开展江河违法圈圩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切实加强江河生态空间管控,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和批示的具体行动,是补齐我区生态环境短板、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是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有力抓手,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地见效。
(二)整治范围。下列河道为区、镇(街道)重点整治对象:长江(新北段)、北塘河(新北段)、苏南运河(新北段)、三井河、澡港河(新北段)、德胜河(新北段)、新孟河(现状)、澡港河东支(新北段)、老澡港河、桃花港河(新北侧)、灵清河、老澡港河西支、十里横河、肖龙港河、剩银河、济农河、省庄河、扁担河(新北段)、鹤溪河(新北段)、东沙河、柴支浜、永汇河、安宁河、新龙河、大坝河、王下河、浦河、城巷大沟。其余河道的专项整治工作,由各镇(街道)组织开展。
(三)整治目标。对于能够立即整治的违法建设,应于2019年底前整治到位;对于立即整治确有困难的,须明确整治时间和整治要求,所有违法建设应于2020年底前全面整治到位。同时,建立健全江河空间管控和长效管护机制,全面遏制违法侵害河道行为,逐步修复河道生态,保护河道综合功能。
二、整治步骤
(一)全面排查,形成问题清单。各镇(街道)要按照查全、查细、查实的要求,对辖区内河道逐一排查,分级分工负责、分片包干,依法界定各类违法建设,确保各类违法圈圩和违法建设不遗漏。区级及以上河道由区河长办牵头组织各镇(街道)河长办排查,镇级及以下河道由各镇(街道)河长办组织排查。排查工作要在2019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并梳理形成违法主体明确、工作量清晰、责任可追溯的问题清单。区级以上领导担任河长的江河违法问题清单报区河长办。
(二)逐一梳理编制整治方案。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治方案,逐一落实责任单位,明确整治标准、具体措施和进度安排。整治标准应按照违法类型和违法性质等,逐个分类确定。整治方案应于2019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原则上对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和输水功能、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和破坏生态环境、占而不用的违法建设,争取在2019年底、确保在2020年底前整治完成。对影响不大,通过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消除影响的违法项目,可在2019年底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补办手续加以完善。所有违法建设要在2020年底前整治完成。
(三)周密部署,全面开展整治。专项整治工作在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区河长办具体组织推进。各镇(街道)要根据实际,建立党委政府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整治工作机制,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要统筹相关部门力量,强化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实施联合执法,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要紧扣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压茬推进。
(四)严格验收,确保整治质量。要按照整治项目分级验收,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验收,及时销号。对于体量较小的整治项目也可集中一批组织验收。要严格验收标准,整治项目涉及违法圈圩的,要清除到现状河底,并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测量报告。
(五)长效管控,巩固整治成效。要明确江河长效管控的责任主体,建立河道网格化管理模式、强化河道日常监管巡查和空间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新增违法圈圩和违法建设,立足将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在清除违法存量的同时,坚决遏制违法增量。要充分利用遥感、信息化等技术,提高江河监管效率。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镇(街道)党委政府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其摆到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强化党政领导负责制,落实牵头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为专项整治提供有力组织保障,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监督检查。要强化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和约谈制度,并将专项整治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区河长办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巡查指导,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地区予以通报。
(三)严肃问责问效。要严查整治过程中的庸政懒政、失职渎职行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自查不清、观望等待、停滞不前、整治不力、纵容包庇的严肃问责,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腐败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立案侦查。
(四)坚持公众参与。各地要将列入整治范围的项目等信息向社会公告,接受全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通报整治进度,并公开曝光违法典型案件。要搭建公众信息平台,畅通电话热线等监督渠道,接受公众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
各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分别在2019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河长办。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