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新北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北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我区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老旧小区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根据《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常政规〔2018〕7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北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因地制宜、自主实施、依法合规、确保安全”的原则,采用业主自主申请、分阶段实施的方式,条件成熟一台,加装一台。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作用,通过明确职责分工、优化政策环境、创新实施方式、推动社会参与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加装电梯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职责分工
区政府成立新北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开展,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分局、应急管理局、经发局、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信访局、档案馆、各镇(街道)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区住建局。
区住建局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牵头加装电梯项目的联合审核工作,设立服务窗口,负责对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土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协调对接电梯工作中涉及的燃气、供水、排水管理等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业主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编制电梯使用管理公约,参与加装电梯项目的联合审核和电梯安全管理、电梯安装过程监管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联合审核;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现场安全抽查工作;
区经发局负责协调加装电梯中涉及的电力和通讯部门;
区人社局(民政局)负责对符合申请加装电梯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况进行核实;
区财政局负责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加装电梯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做好加装电梯工作中信访群众的接待,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区档案馆负责对加装电梯形成的所有材料归档保存;
加装电梯工作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提高审批效率。区级部门无权进行审批的,由该部门向市级审批部门协调审批手续办理工作。
各镇(街道)需明确加装电梯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属地社区(村委)负责加装电梯前期初审,指导居民开展协商、签署书面协议,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配合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
原房改房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予以协助和协调。
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通讯、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等管线迁移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范围
新北区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的住宅。
(二)实施条件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征得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全体业主同意;占用小区共有部分的,应当征得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户数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加装电梯后业主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音等直接影响的,应当充分征求该部分业主的意见并协商解决。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形成书面意见。
2.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应坚固安全,加装电梯后应满足建筑结构安全的标准要求。按照《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设计及之前的住宅楼项目,原则上不予加装。
3.加装电梯的方案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场地条件、结构安全、救援通道、消防通道、环境改造、相互干扰等因素,加装电梯选址应符合规划、消防等标准规范的规定。
(三)实施主体
1.本幢或者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承担意见统一、资金收支、项目报批、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义务。
建设主体可以自行或者推选业主代表办理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也可以选择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作为代理人进行办理。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单元楼为单位。建设主体推选业主代表办理的,应当推选2~3名代表作为建设主体代表人,并提供推选代表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1.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商定的分摊比例,自主筹集资金;
2.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加装电梯所需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当在拟加装电梯所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对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条件并需出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户按其加装电梯出资金额的百分之八十由区财政给予资金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加装电梯补助资金发放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具体发放细则另行制定。
(五)实施步骤
1.预可行性研究
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居民凭业主征询书面意见可以向加装电梯服务窗口领取申请资料,窗口应做好相应记录,原则上一个单元楼只领取一份资料。
建设主体应委托专业单位对拟加装电梯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从技术上、经济上、管理上进行综合研究,并形成项目建议书。研究结论具备实施条件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2.意见征询和协议签订
(1)单元楼内意见征询。加装电梯应征得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楼全体业主签字同意。
(2)封闭小区公共部位意见征询。拟加装电梯在建筑物占地面积范围外,占用封闭小区公共部位的,应征得该小区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占用小区公共部位业主意见原则上只征求一次,已征得小区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所在小区其他单元楼需加装电梯的,无需重复征求意见。
(3)非封闭小区公共部位意见征询。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楼处于非封闭小区的,应征求单元楼所在楼栋及相邻楼栋总户数及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
(4)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应当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并签署项目协议书:
①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含分摊表);
②加装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分担方案;
③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及运行管理协议;
④加装电梯施工现场安全责任承诺书;
⑤对可能存在权益受损的情况,由业主自行协商解决;
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3.初步审查
各镇(街道)应会同属地社区(村委)对业主身份信息、房屋所属状况、业主意见是否统一和项目协议书等方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业主协商、资金筹集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活动,应当依法接受拟加装电梯住宅所在地镇(街道)和社区(村委)的指导、监督。
4.制定方案
(1)准备工作
建设主体可择优选取一家加装电梯项目总承包单位,并委托该单位代为开展加装电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建设主体应调取拟加装电梯单元楼周边地形图、单元楼所在建筑竣工图纸(包含结构、建筑、电气和管线图等);
建设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对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并由该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意见。经检测,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2)方案设计
建设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方案设计。
加装电梯的方案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场地条件、结构安全、救援通道、消防通道、环境改造、相互干扰等因素,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在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加装电梯设计必须考虑既有住宅的结构安全,涉及改变既有结构体系的,必须进行结构加固设计。
5.首次公示
建设主体应当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就业主征询书面意见、房屋安全检测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情况,由建设主体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应接受所在社区(村委)的指导和监督,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主体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和协商结果。
6.图纸审查
经首次公示的设计图纸需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实行专家技术论证方式,由建设主体委托建筑、结构、电气专业专家,对加装电梯的设计文件进行论证,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出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项技术意见。
7.申报审核
建设主体向加装电梯服务专窗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加装电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3)项目建议书;
(4)房屋安全检测意见;
(5)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形成的书面意见;
(6)项目协议书;
(7)项目初审意见表;
(8)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专项技术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9)首次公示报告以及相关协商材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服务窗口收齐材料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分别向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征询意见。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和盖部门公章。
联合审核通过后,建设主体应将设计文件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方式和要求参考首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二次公示无异议后,建设主体应向服务窗口领取《新北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准予实施通知书》,方可继续后续工作。
8.组织施工和验收
(1)施工管理。建设主体应在工地显著位置处张贴《新北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准予实施通知书》,土建施工开工前应向加装电梯服务窗口办理开工登记报备,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人防、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建设主体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迁移、变更等手续。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到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并到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施工过程中,加装电梯小区所在镇(街道)应组织对工地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2)竣工验收。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建设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电梯、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
9.档案保存和使用登记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形成的全部档案一式两份,一份移交加装电梯服务窗口,另一份移交区档案馆保存。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
四、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建设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期间的安全管理义务,建设主体是加装电梯施工期间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加装电梯施工安全负责。
各镇(街道)要落实好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加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装期间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二)规划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电梯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消防安全、小区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部分不纳入建筑间距及日照计算。以幢或单元为单位加装电梯的应统一规格,统一色彩。
五、附则
(一)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本意见最终解释权由新北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常政规〔2018〕7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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